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補字第307號
原 告 吉祥企業大樓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董慧苓
被 告 蔡信貴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公寓大廈管理費事件,因被告已於法定期
間內對原告聲請本院核發之103年度司促字第3954號支付命令聲
明異議,原告所為核發支付命令之聲請依法即視為起訴;而原告
僅於聲請核發支付命令時繳納聲請費用新臺幣(下同)500元。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521,82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730元,
扣除原告前已繳納之500元,原告應再補繳5,230元。茲依民事訴
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
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6 月 5 日
民事庭法 官 蔡聰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6 月 5 日
書記官 陳忠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