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工程款等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3年度,304號
KLDV,103,補,304,2014060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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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補字第304號
原   告 鴻京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華祖怡
上列當事人與被告台灣自來水股份有限公司第一區管理處間給付
工程款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
為新臺幣2,205,152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22,879元。茲
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
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6   月  9   日
         民事庭法 官 黃梅淑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6   月  9   日
            書記官 洪福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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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台灣自來水股份有限公司第一區管理處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鴻京工程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