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補字第258號
原 告 順天祥實業有限公司
被 告 張定瑋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專利權轉移登記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
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應核定為新臺幣(下同)800,000元(
即以兩造簽立之專利權買賣合約書約定之買賣價金為依據),應
徵第一審裁判費8,700元。 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
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6 月 5 日
民事庭法 官 張婷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其餘關於命補繳
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6 月 5 日
書記官 莊智凱
, 台灣公司情報網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