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票款
員林簡易庭(民事),員小字,89年度,180號
OLEV,89,員小,180,200105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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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民事裁定       八十九年度員小字第一八О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乙○○○股份有限公司高雄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水淋
右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甲○○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九十年四月三
十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玖萬貳仟
,折合銀元參萬零陸佰陸拾柒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銀元肆佰陸拾元,折合新台幣壹
仟參佰捌拾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一第三項、第四
百四十二條第二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
,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五  月   二十八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
                   法 官 王義閔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五  月   二十八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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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乙○○○股份有限公司高雄分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