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債務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基小字,103年度,680號
KLDV,103,基小,680,201406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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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基隆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03年度基小字第680號
原   告 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高明賢
訴訟代理人 廖見賢
被   告 吳震剛即被繼承人吳坤毅之繼承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民國103年6月11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吳震剛應於繼承被繼承人吳坤毅(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之遺產範圍內,給付原告新臺幣陸萬柒仟陸佰零陸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二年十一月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百分之三點一二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二年十二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壹佰元,由被告吳震剛於繼承被繼承人吳坤毅之遺產範圍內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起訴主張:訴外人即被告之被繼承人吳坤毅向原告借款 40萬元,借款期間7年,自96年11月15日起至103年11月15日 止,以每1個月為1期,,借款利率自第1期至第6期按本行公 告利率2.52%加0.94%,機動計算;自第7期至第84期,按本 行公告利率(目前為1.37%)加1.75%,計為3.12%。嗣後隨薩 行放款基準利率調整而調整,未按期攤還本息時,逾期在6 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 率20%計算違約金;如有任何一期未如期清償時,視為全部 到期。詎吳坤毅自102年11月15日起即未繳款義務,尚有本 金67,606元及利息、違約金未為清償,依貸款契約第7條第 4款,視為債務全部到期,嗣因吳坤毅己經於102年11月24日 死亡,被告係法定之繼承人,且未聲明拋棄繼承,為此提起 本件訴訟等語。並聲明:被告以因於繼承被繼承人吳坤毅之 遺產範圍內,給付原告新臺幣陸萬柒仟陸佰零陸元,及自民 國102年11月1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百分之3.12%計算之 利息,暨自民國102年12月16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 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10%、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 率20%計算之違約金。
二、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答辯, 爰依原告之聲請,准為一造辯論判決。
三、得心證之理由:
㈠經查,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綜合消費放款借據、公



告指標利率、吳坤毅之繼承系統表、本院103年司查繼3字第 84號函(覆稱未曾受理黃明賢之繼承人聲明拋棄繼承或限定 繼承之事件)等為證,原告之主張足堪信為真實。 ㈡按繼承人自繼承開始時,除本法另有規定外,承受被繼承人 財產上之一切權利、義務。但權利、義務專屬於被繼承人本 身者,不在此限。繼承人對於被繼承人之債務,以因繼承所 得遺產為限,負清償責任。現行民法第1148條第1 、2 項定 有明文。前述第2 項係於98年6 月10日修正公布,其立法理 由為:「現行民法繼承編係以概括繼承為原則,並另設限定 繼承及拋棄繼承制度。97年1 月2 日修正公布之第1153條第 2 項復增訂法定限定責任之規定,惟僅適用於繼承人為無行 為能力人或限制行為能力人之情形,故繼承人如為完全行為 能力人,若不清楚被繼承人生前之債權債務情形,或不欲繼 承時,必須於知悉得繼承之時起三個月內向法院辦理限定繼 承或拋棄繼承,否則將概括承受被繼承人之財產上一切權利 、義務。鑑於社會上時有繼承人因不知法律而未於法定期間 內辦理限定繼承或拋棄繼承,以致背負繼承債務,影響其生 計,為解決此種不合理之現象,爰增訂第2 項規定,明定繼 承人原則上依第1 項規定承受被繼承人財產上之一切權利、 義務,惟對於被繼承人之債務,僅須以因繼承所得遺產為限 ,負清償責任,以避免繼承人因概括承受被繼承人之生前債 務而桎梏終生」。
㈢本件被繼承人吳坤毅係於102年11月24日死亡,依前揭規定 ,吳坤毅之被繼承人對吳坤毅之債務,以因所繼承自被繼承 人之財產為限,負清償責任,則原告之請求為有理由,應予 准許。
四、本件第一審裁判費由被告於繼承被繼承人之遺產範圍內負擔 。
五、本判決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0規定,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
六、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中 華 民 國 103 年 6 月 13 日
基隆簡易庭法 官 蔡聰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對於本件判決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於本院合議庭,並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具繕本。當事人之上訴,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上訴狀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6 月 13 日
書記官 陳忠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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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