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示送達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司聲字,103年度,93號
KLDV,103,司聲,93,201406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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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司聲字第93號
聲 請 人 富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韓蔚廷
相 對 人 郭榮雄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為公示送達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將聲請人對相對人如附件所示意思表示之通知為公示送達。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表意人非因自己之過失不知相對人居所者,得依民事訴訟 法公示送達之規定,以公示送達為意思表示之通知,民法第 97條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先後二次對相對人設籍地址基隆市○ ○區○○○路000巷00弄00號2樓寄發債權讓與通知,迭經郵 務機構以逾期未領為由退回,因相對人現行方不明,爰聲請 裁定准為公示送達等語。
三、查,聲請人之主張,有其提出之債權讓與證明書二紙、通知 書、逾期未領遭退回信封、戶籍謄本(以上均影本)等件在卷 可稽;本院復函囑基隆市警察局第四分局派員查訪上開相對 人之戶籍址,該局函覆略稱:經派員現場實施查察,郭榮雄 未居住於該址等語,有基隆市警察局第四分局民國103年5月 29日基警四分偵字第0000000000號函在卷可稽。綜上,足徵 相對人之住居所現時已陷於不明狀態,本件公示送達之聲請 核與首揭法條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95 條及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6 月 1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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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富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