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3年度,5724號
KLDV,103,司促,5724,201406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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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3年度司促字第5724號
債 權 人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管國霖
債 務 人 黃富傳
上列當事人間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貳拾壹萬柒仟伍佰柒拾貳元,
  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
  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債務人於民國(下同)90年6月16日向債權人申請信用
    卡(帳號:0000000000000000),詎債務人逾期未為繳款
    ,迄今尚欠如利息附表序號1所示之本金及利息,暨自
    94年12月起各筆本金結算至95年7月1日止未受償之循環
    利息新臺幣(下同)10,490元及費用4,705元。已結算未
    受償之利息係依信用卡約定條款有關遲延利息之約定"
    各筆循環信用利息之計算,係將每筆「得計入循環信用
    本金之帳款」,自各筆帳款入帳日起,就該帳款之餘額
    以當時約定之年利率計算至該筆帳款結清之日止。",
    結算至利息起算日前一日。
  (二)緣債務人於89年2月1日向債權人申請信用卡(帳號:000
    0000000000000),詎債務人逾期未為繳款,迄今尚欠如
    利息附表序號2所示之本金及利息,暨自95年3月起各筆
    本金結算至95年6月20日止未受償之循環利息3,832元及
    費用9,363元。已結算未受償之利息係依信用卡約定條
    款有關遲延利息之約定"各筆循環信用利息之計算,係
    將每筆「得計入循環信用本金之帳款」,自各筆帳款入
    帳日起,就該帳款之餘額以當時約定之年利率計算至該
    筆帳款結清之日止。",結算至利息起算日前一日。
  (三)緣債務人於93年10月14日向債權人申請ReadyCash卡(帳
    號:0000000000000000),詎債務人逾期未為繳款,迄
    今尚欠如附表序號3所示之本金及利息,暨自95年2月起
    各筆本金結算至95年6月15日止未受償之循環利息1,322
    元及費用5,400元。已結算未受償之利息係依約定條款
    有關循環信用款有關遲延利息之約定"各筆循環信用利
    息之計算,係將每筆「得計入循環信用本金之帳款」,
    自各筆帳款入帳日起,就該帳款之餘額以當時約定之年
    利率計算至該筆帳款結清之日止。",結算至利息起算
    日前一日。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6  月  3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蔡炎暾
附表
103年度司促字第5724號
利息: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黃富傳 540│自民國 095年│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二十│
│  │93383 │0000000000│07月 02日  │      │       │
│  │元  │906    │起     │      │       │
├──┼───┼─────┼──────┼──────┼───────┤
│ 002│新臺幣│黃富傳 543│自民國 095年│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二十│
│  │64078 │0000000000│06月 21日  │      │       │
│  │元  │800    │起     │      │       │
├──┼───┼─────┼──────┼──────┼───────┤
│ 003│新臺幣│黃富傳 557│自民國 095年│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十八│
│  │24999 │0000000000│06月 16日  │      │       │
│  │元  │405    │起     │      │       │
└──┴───┴─────┴──────┴──────┴───────┘
◎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
  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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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