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3年度司促字第5724號
債 權 人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管國霖
債 務 人 黃富傳
上列當事人間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貳拾壹萬柒仟伍佰柒拾貳元,
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
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債務人於民國(下同)90年6月16日向債權人申請信用
卡(帳號:0000000000000000),詎債務人逾期未為繳款
,迄今尚欠如利息附表序號1所示之本金及利息,暨自
94年12月起各筆本金結算至95年7月1日止未受償之循環
利息新臺幣(下同)10,490元及費用4,705元。已結算未
受償之利息係依信用卡約定條款有關遲延利息之約定"
各筆循環信用利息之計算,係將每筆「得計入循環信用
本金之帳款」,自各筆帳款入帳日起,就該帳款之餘額
以當時約定之年利率計算至該筆帳款結清之日止。",
結算至利息起算日前一日。
(二)緣債務人於89年2月1日向債權人申請信用卡(帳號:000
0000000000000),詎債務人逾期未為繳款,迄今尚欠如
利息附表序號2所示之本金及利息,暨自95年3月起各筆
本金結算至95年6月20日止未受償之循環利息3,832元及
費用9,363元。已結算未受償之利息係依信用卡約定條
款有關遲延利息之約定"各筆循環信用利息之計算,係
將每筆「得計入循環信用本金之帳款」,自各筆帳款入
帳日起,就該帳款之餘額以當時約定之年利率計算至該
筆帳款結清之日止。",結算至利息起算日前一日。
(三)緣債務人於93年10月14日向債權人申請ReadyCash卡(帳
號:0000000000000000),詎債務人逾期未為繳款,迄
今尚欠如附表序號3所示之本金及利息,暨自95年2月起
各筆本金結算至95年6月15日止未受償之循環利息1,322
元及費用5,400元。已結算未受償之利息係依約定條款
有關循環信用款有關遲延利息之約定"各筆循環信用利
息之計算,係將每筆「得計入循環信用本金之帳款」,
自各筆帳款入帳日起,就該帳款之餘額以當時約定之年
利率計算至該筆帳款結清之日止。",結算至利息起算
日前一日。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6 月 3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蔡炎暾
附表
103年度司促字第5724號
利息: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黃富傳 540│自民國 095年│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二十│
│ │93383 │0000000000│07月 02日 │ │ │
│ │元 │906 │起 │ │ │
├──┼───┼─────┼──────┼──────┼───────┤
│ 002│新臺幣│黃富傳 543│自民國 095年│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二十│
│ │64078 │0000000000│06月 21日 │ │ │
│ │元 │800 │起 │ │ │
├──┼───┼─────┼──────┼──────┼───────┤
│ 003│新臺幣│黃富傳 557│自民國 095年│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十八│
│ │24999 │0000000000│06月 16日 │ │ │
│ │元 │405 │起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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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
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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