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3年度司促字第5652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債 務 人 王福金
上列當事人間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玖拾柒萬參仟壹佰肆拾陸元,
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
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於民國(下同)92年04月08日向債權人借款新臺幣
(下同)280,000元,約定自92年4月08日起至98年04月08
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20採機動計付
,並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拒絕承兌或付款者,或任何一
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情形,債務視
為全部到期。此有債務人立具同一內容之借據暨約定書
交與債權人收執為證。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
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
到期,債務人至103年06月24日止累計542,248元未給付
,其中268,580元為本金、273,668元為利息,債務人依
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所示之利息。
(二)債務人於91年1月29日向債權人借款300,000元,約定分
50期攤還,並訂於每月23日為攤還日,未按期攤還本息
時,自遲延日起至清償日止,依應繳金額按年利率百分
之20加付遲延利息。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
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
期,債務人至民國103年6月24日止累計23,221元未給付
,(其中13,059元為本金、10,162元為利息),債務人依
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所示之利息。
(三)債務人向債權人請領信用卡使用,卡號:000000000000
0000卡別:VISA,依約債務人即得於特約商店記帳消費
。債務人至103年06月24日止累計407,677元未給付,其
中178,569元為消費款、229,108元為循環利息。債務人
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3
)所示之利息。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6 月 2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蔡炎暾
附表
103年度司促字第5652號
利息: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王福金 │自民國103年0│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20%計 │
│ │268580│ │6月25日 │ │算之利息 │
│ │元 │ │ │ │ │
├──┼───┼─────┼──────┼──────┼───────┤
│ 002│新臺幣│王福金 │自民國103年0│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20%計 │
│ │13059 │ │6月25日 │ │算之利息 │
│ │元 │ │ │ │ │
├──┼───┼─────┼──────┼──────┼───────┤
│ 003│新臺幣│王福金 │自民國103年0│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20%計 │
│ │178569│ │6月25日 │ │算之利息 │
│ │元 │ │ │ │ │
└──┴───┴─────┴──────┴──────┴───────┘
◎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
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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