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3年度,5579號
KLDV,103,司促,5579,201406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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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3年度司促字第5579號
債 權 人 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武田
代 理 人 姚陵陵
債 務 人 劉月淑
上列當事人間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捌萬壹仟貳佰肆拾肆元,及其
  中新臺幣柒萬參仟壹佰貳拾元自民國九十五年四月二十八日
  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捌萬參仟參佰零捌元,及其中
  新臺幣柒萬肆仟玖佰柒拾柒元自民國九十五年三月三十日起
  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
三、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伍拾萬壹仟肆佰壹拾參元,及
  其中新臺幣肆拾伍萬壹仟貳佰柒拾貳元自民國九十五年五月
  三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
四、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伍萬參仟捌佰參拾壹元,及其
  中新臺幣肆萬捌仟肆佰肆拾捌元自民國九十五年二月二十三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
五、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柒萬參仟貳佰伍拾肆元,及自
  民國九十四年十一月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日息萬分之五
  (年息百分之十八‧二五)計算之利息;暨延滯第一個月(內)
  當月計收新臺幣壹佰伍拾元違約金,延滯第二個月(內)當月
  計收新臺幣參佰元違約金,延滯第三個月(含)以上者,每月
  計收違約金新臺幣陸佰元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
  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
  提出異議。
六、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七、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之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6   月  2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張志豪
◎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
  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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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