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3年度司促字第5098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債 務 人 徐光偉
上列當事人間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伍拾肆萬陸仟陸佰玖拾貳元,
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
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於民國(下同)92年06月30日向債權人借款新臺幣
(下同)60,000元,約定自92年06月30日起至94年06月30
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8.25採固定
計付,並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拒絕承兌或付款者,或任
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情形,債
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債務人立具同一內容之借據暨約
定書交與債權人收執為證。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
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
全部到期,債務人至103年06月11日止累計175,284元未
給付,其中63,566元為本金、110,634元為利息、1,084
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
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所示之利息。
(二)債務人向債權人請領信用卡使用,卡號:000000000000
0000卡別:VISA,依約債務人即得於特約商店記帳消費
。債務人至103年06月11日止累計371,408元未給付,其
中124,294元為消費款、243,514元為循環利息、3,600
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
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2)所示之利息
。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6 月 1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蔡炎暾
附表
103年度司促字第5098號
利息: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徐光偉 │自民國103年0│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8.25%│
│ │63566 │ │6月12日 │ │計算之利息 │
│ │元 │ │ │ │ │
├──┼───┼─────┼──────┼──────┼───────┤
│ 002│新臺幣│徐光偉 │自民國103年0│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20%計 │
│ │124294│ │6月12日 │ │算之利息 │
│ │元 │ │ │ │ │
└──┴───┴─────┴──────┴──────┴───────┘
◎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
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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