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3年度司促字第4871號
債 權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鍾隆毓
債 務 人 江坤銘
上列當事人間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參拾捌萬捌仟陸佰參拾肆元,
及自民國九十二年十二月二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
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暨按遲延利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
金;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
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之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6 月 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孫家豪
◎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
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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