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3年度司促字第4848號
債 權 人 台灣金聯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定方
債 務 人 鄭景王
上列當事人間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陸萬柒仟貳佰參拾元,及其中
新臺幣伍萬玖仟玖佰參拾陸元自民國九十五年七月一日起至
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
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
,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之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6 月 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張志豪
◎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
庸另行聲請。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