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3年度司促字第4775號
債 權 人 高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統民
代 理 人 黃維貞
債 務 人 陳慧貞
陳天中
劉靖萍
上列當事人間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參萬零參佰陸拾壹元,及
自民國一百零二年二月二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
之一‧八三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二年三月二十八日
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
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
金,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
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之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6 月 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蔡炎暾
◎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
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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