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工程款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建字,101年度,17號
KLDV,101,建,17,2014061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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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建字第17號
上 訴 人 高軒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逢疆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龍門核能發電廠
因101年度建字第17號給付工程款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
查本件減縮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10,093,380元,應徵第二審裁
判費合新臺幣151,32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
,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6   月  11  日
         民事庭法 官 黃梅淑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6   月  11  日
            書記官 洪福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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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龍門核能發電廠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高軒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