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建字第17號
上 訴 人 高軒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逢疆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龍門核能發電廠間
因101年度建字第17號給付工程款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
查本件減縮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10,093,380元,應徵第二審裁
判費合新臺幣151,32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
,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6 月 11 日
民事庭法 官 黃梅淑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6 月 11 日
書記官 洪福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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