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3年度易字第174號公 訴 人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連兆維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並訂於民國103年6月26日下午4時(16:00),在第六法庭審理,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03 年 6 月 9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蔡崇義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3 年 6 月 10 日 書記官 黃士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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