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侵附民字,103年度,9號
KLDM,103,侵附民,9,2014060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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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裁定
                  103年度侵附民字第9號
原   告 0000甲000000 (住址詳卷)
兼 法 定
代 理 人 0000甲000000A(住址詳卷)
      0000甲000000B(住址詳卷)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陳韋霖律師
被   告 台灣拓人教育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戊○○
被   告 丁○○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就本院103 年度侵訴字第
8 號妨害性自主案件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
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 條第1 項前
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之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6   月  6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陳志祥
                  法 官 藍君宜
                  法 官 陳怡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翁靜儀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6   月  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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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台灣拓人教育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