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裁定
103年度侵附民字第9號
原 告 0000甲000000 (住址詳卷)
兼 法 定
代 理 人 0000甲000000A(住址詳卷)
0000甲000000B(住址詳卷)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陳韋霖律師
被 告 台灣拓人教育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戊○○
被 告 丁○○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就本院103 年度侵訴字第
8 號妨害性自主案件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
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 條第1 項前
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之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6 月 6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陳志祥
法 官 藍君宜
法 官 陳怡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翁靜儀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6 月 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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