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70號
上 訴 人 陳玉蘭
被上訴人 黃石坤
張湘靈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
103年5月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
的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900,000元(以上訴人提起上訴所可
得之利益為準)應徵裁判費14,7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
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
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6 月 6 日
民一庭法 官 林芮伶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6 月 6 日
書記官 葉昱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