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307號
原 告 林淑芬
被 告 邱紀憲即邱俊閎即邱錫煒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 備之程式;又原告之訴,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依 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 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 款定有明 文。
二、本件原告請求清償借款事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 )250萬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25,75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 令聲請費500元外,尚應補繳25,250元。經本院於民國103年 4月24日以裁定命原告於5日內補正,該項裁定於同年月28日 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原告逾期迄未補正,亦有 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在卷可按,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 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6 月 5 日
民二庭法 官 林中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103 年 6 月 5 日
書記官 許錦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