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28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鄭梨花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被告王吉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上訴人
對於中華民國103年5月14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
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51,300 元(計算
式:上訴人請求金額700,000元-上訴人一審勝訴金額48,700 元
=651,300元),應徵得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10,740 元,未據上
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
收受本裁定送達後10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
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6 月 5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周俞宏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6 月 5 日
書記官 周瑞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