售讓通行權
北港簡易庭(民事),港簡字,90年度,52號
PKEV,90,港簡,52,200105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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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北港簡易庭民事判決         九十年度港簡字第五二號
  原   告 甲○○
  被   告 乙○○
右當事人間售讓通行權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被告應容忍原告通行被告所有坐落雲林東勢鄉○○段八六八號如附表面積壹佰壹拾陸點肆平方公尺之土地。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訴之聲明:如主文所示。
二、事實摘要:原告主張其所有坐落雲林縣東勢鄉○○段八六六、八六七號土地(地 目:田)二筆與被告所有同段八六八號土地(地目:田)相鄰,原告土地位於北 邊內側,被告土地為南靠道路,該八六六、八六七號土地東側原即設有道路至八 六六號土地供運農耕物通行。茲因原告上開土地所有權係由雲林地方法院八十五 年執字第一七一二號公開拍賣得標而來,該案拍賣原有三筆即八六六、八六七、 八六八號土地(以上簡稱系爭土地),該三筆土地全部由原告所購得,因三筆土 地其中八六七、八六八土地二筆,原債務人黃天池與被告間有共有持分,而土地 法規定持分共有人有優先承購權,故八六八號土地一筆為被告以優先承購權所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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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