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不當得利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3年度,204號
CYDV,103,補,204,201406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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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補字第204號
原   告 陳華欣即鑫泰企業社
被   告 永笙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葉柔霜
上列原告因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
103年度司促字第6148號),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
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經
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1,000,000元,應繳裁判費108,800元,
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108,300元。茲限原
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6   月  25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端宜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核定
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6   月  25  日
               書記官 洪敏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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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永笙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