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補字第198號
原 告 甘哲仲
訴訟代理人 甘美容
被 告 呂世源
呂素月
呂素美
呂維
何西男
何西登
王允伶
王世明
王秀玉
何色華
何淑貞
張嘉君
張秀枝
許月英
謝素美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按分割共有物涉訟,以原告因分割所受利益之價額為準,民事訴
訟法第77條之11定有明文,此項規定,包括共有物及公同共有物
分割訴訟在內,在分別共有,應以原告就共有物之應有部分計算
其價額;在公同共有,應以原告就公同共有物所占權利之比例計
算其價額。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44,559元(計算式
:679㎡×2,100元×1/2×1/16,元以下4捨5入),應徵收第一
審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
規定,請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
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6 月 25 日
民一庭法 官 陳卿和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關於命補繳裁
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6 月 25 日
書記官 朱鴻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