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割共有物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3年度,198號
CYDV,103,補,198,201406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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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補字第198號
原   告 甘哲仲
訴訟代理人 甘美容
被   告 呂世源
      呂素月
      呂素美
      呂維
      何西男
      何西登
      王允伶
      王世明
      王秀玉
      何色華
      何淑貞
      張嘉君
      張秀枝
      許月英
      謝素美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按分割共有物涉訟,以原告因分割所受利益之價額為準,民事訴
訟法第77條之11定有明文,此項規定,包括共有物及公同共有物
分割訴訟在內,在分別共有,應以原告就共有物之應有部分計算
其價額;在公同共有,應以原告就公同共有物所占權利之比例計
算其價額。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44,559元(計算式
:679㎡×2,100元×1/2×1/16,元以下4捨5入),應徵收第一
審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
規定,請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
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6  月  25  日
         民一庭法 官 陳卿和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關於命補繳裁
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6  月  25  日
            書記官 朱鴻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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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