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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3年度,197號
CYDV,103,補,197,201406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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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補字第197號     
原   告 甘哲仲 
訴訟代理人 甘美容 
被   告 邱經緯 
被   告 邱太良 
被   告 邱茂盛 
被   告 邱永和 
被   告 邱元洪 
被   告 邱俊銘 
被   告 邱泰元 
被   告 邱有利 
被   告 邱有福 
被   告 邱樹枝 
被   告 邱金成 
被   告 邱川流 
上列原告與被告邱經緯邱太良邱茂盛邱永和邱元洪、邱
俊銘、邱泰元邱有利邱有福邱樹枝邱金成邱川流間請
求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
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75,733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應於收受
本裁定送達後於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6   月  25  日
         民三庭法 官 呂仲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
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6   月  25  日
            書記官 葉芳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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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