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3年度,182號
CYDV,103,補,182,2014061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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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補字第182號
再審原告  蘇子乾
再審被告  富邦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燦煌
上列再審原告與再審被告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再審原告對
於中華民國103 年3 月5 日本院第二審判決提起再審之訴,未據
繳納裁判費。查本件再審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313,200 元,應
徵裁判費新臺幣5,13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505 條、第463 條
、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限再審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十日內逕
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不繳,駁回再審之訴。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6   月  16  日
         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林望民
                  法 官 陳端宜
                  法 官 呂仲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6   月  16  日
                  書記官 林秀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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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富邦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