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補字第162號原 告 黃良銘被 告 侯滿彥(侯德文之繼承人) 侯建鴻(侯德文之繼承人) 侯燦輝(侯德文之繼承人) 侯慧英(侯德文之繼承人) 侯慧芳(侯德文之繼承人) 侯慧蓉(侯德文之繼承人) 吳碧密(侯德文之繼承人侯茂雅之繼承人) 侯昭宇(侯德文之繼承人侯茂雅之繼承人) 侯昭玉(侯德文之繼承人侯茂雅之繼承人) 侯俊豪(侯德文之繼承人侯茂雅之繼承人) 侯昭美(侯德文之繼承人侯茂雅之繼承人) 侯昭婷(侯德文之繼承人侯茂雅之繼承人)上列原告與被告間拆屋還地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059,900元【以原告請求返還之土地面積乘以公告地價及拆除房屋現值合計為準,計算式:(180×5800)+15900=0000000),應徵得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1,49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03 年 6 月 17 日 民一庭法 官 林芮伶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訴訟標的核定部分得抗告,其餘部分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3 年 6 月 17 日 書記官 葉昱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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