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屋還地等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3年度,162號
CYDV,103,補,162,2014061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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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補字第162號
原   告 黃良銘
被   告 侯滿彥(侯德文之繼承人)
      侯建鴻(侯德文之繼承人)
      侯燦輝(侯德文之繼承人)
      侯慧英(侯德文之繼承人)
      侯慧芳(侯德文之繼承人)
      侯慧蓉(侯德文之繼承人)
      吳碧密(侯德文之繼承人侯茂雅之繼承人)
      侯昭宇(侯德文之繼承人侯茂雅之繼承人)
      侯昭玉(侯德文之繼承人侯茂雅之繼承人)
      侯俊豪(侯德文之繼承人侯茂雅之繼承人)
      侯昭美(侯德文之繼承人侯茂雅之繼承人)
      侯昭婷(侯德文之繼承人侯茂雅之繼承人)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拆屋還地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059,900元【以原告請
求返還之土地面積乘以公告地價及拆除房屋現值合計為準,計算
式:(180×5800)+15900=0000000),應徵得第一審裁判費
新臺幣11,49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
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
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6  月  17  日
         民一庭法 官 林芮伶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訴訟標的核定部分得抗告,其餘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6  月  17  日
            書記官 葉昱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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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