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報遺產清冊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繼字,103年度,690號
CYDV,103,繼,690,201406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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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繼字第690號
聲 請 人 王翰昇
上列聲請人陳報遺產清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花蓮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關於遺產清冊陳報事件,專屬繼承開始時被繼承人住所地 法院管轄;又法院受理家事事件之全部或一部不屬其管轄者 ,除當事人有管轄之合意外,應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 於其管轄法院,家事事件法第127條、第6條第1項前段定有 明文。
二、經查,被繼承人王昌鴻生前最後設籍地及住所為花蓮縣吉安 鄉○○村00鄰○○路000巷00號,有被繼承人王昌鴻之除戶 謄本、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檢察署相驗屍體證明書附卷可稽, 是依首揭法條規定,本件應屬臺灣花蓮地方法院管轄,聲請 人誤向無管轄權之本院陳報遺產清冊,依前揭說明,尚有未 合,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3 年 6 月 24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李秋瑩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6 月 24 日
書 記 官 林美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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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