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割遺產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家訴字,101年度,135號
CYDV,101,家訴,135,2014062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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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家事裁定      101年度家訴字第135號
原   告 翁國基
被   告 翁國材
      翁國輝
      翁國基(翁元亨之子與原告同名)
      翁國禎
      曾翁嘉微
      翁幼齡
      翁嘉齡
      許秀卿
      翁旭惠
      翁予欣即翁雅莉
      翁雅琳
      翁國士
      翁國當
      翁國鍠
      翁嘉敏
      翁喜香
      鄭翁嘉麗
      翁嘉珍
      翁嘉梅
      翁嘉津
      許麗珠
      翁慎一  (70年4月4日遷出日本,現應受送達處
      蔡錦雯
      蔡佳伶
      蔡宜樺
      蔡文峯
      陳炳坤
      洪瓊華
      洪明華  (75年5月18日遷出日本喪失國籍79
      洪宏基
      洪宏仁
      謝翁滿
      蘇乾坤
      蘇榮貴
      蘇裕盛
      蘇裕幸
      蘇淑櫻
      蘇淑卿
      翁雅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遺產事件,本院於民國102 年10月15日所
為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第10頁編號21內關於「鄭慎一」之記載,應更正為「翁慎一」。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 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 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6 月 24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黃茂宏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 華 民 國 103 年 6 月 24 日
書記官 駱大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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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