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訴字,103年度,224號
CYDM,103,訴,224,2014061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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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224號
公 訴 人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振山
選任辯護人 陳偉展律師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
3年度偵字第2070號、103年度偵字第244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陳振山自民國一百零三年六月五日起撤銷羈押。 理 由
一、按羈押於其原因消滅時,應即撤銷羈押,將被告釋放,刑事 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陳振山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經本院以 有事實足認其有逃亡之虞,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執行 等情,於民國103年5月2 日諭知羈押在案。茲被告另因違反 毒品條例案件,經本院以103年度朴簡字第 87號判決判處應 執行有期徒刑5 月確定,並由本院同意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 察署檢察官先予借提執行上開徒刑,刑期起算日期為103年6 月5日等情,有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103年5 月26日嘉檢 榮四103執2201字第13116號函、本院103年5月29日嘉院國刑 涵103訴224字第0000000000 號函、同署103年6月3日嘉檢榮 四103執2201字第13667號函檢附檢察官執行指揮書(甲)正 本各1份在卷可稽,復參酌本案業於103年6月4日辯論終結一 情,從而,本院前所認定被告之羈押原因已不復存在。綜上 ,被告之羈押原因既因另案執行而消滅,即應予撤銷羈押。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3 年 6 月 17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林坤志
法 官 林新益
法 官 李東益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6 月 17 日
書記官 吳念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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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