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3年度聲字第617號
聲 請 人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賴曾秀勤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沒收(102年度緩字第447號),本院裁定如
下:
主 文
扣案之六合彩簽注單陸張、六合彩規則表壹張、計算機壹台(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102年度保管字第654號),均沒收。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被告賴曾秀勤前因賭博案件,經臺灣嘉 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為緩起訴處分確定在案(案號: 102年度偵字第3413號),爰聲請宣告沒收該案扣案物品等 語。
二、按檢察官依第253條或第253條之1為不起訴或緩起訴之處分 者,對供犯罪所用、供犯罪預備或因犯罪所得之物,以屬於 被告者為限,得單獨聲請法院宣告沒收,刑事訴訟法第259 條之1定有明文。經查,被告前因違犯賭博罪名,經臺灣嘉 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為緩起訴處分確定在案(案號: 102年度偵字第3413號),緩起訴處分期間已於103年6月4日 屆滿,有前開處分書、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刑案資料查 註紀錄表、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等在卷可稽。而被 告於查獲時經警扣得如主文所示之六合彩簽注單、六合彩規 則表、計算機等物品,均係被告所有且供賭博犯罪所用,亦 據其坦承在卷(警卷第1頁反面調查筆錄,偵卷第7頁訊問筆 錄)。是聲請人聲請宣告沒收,核無不合,應予准許,爰裁 定如主文。
據上論結,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259條之1,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3 年 6 月 30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張道周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6 月 30 日
書記官 林柑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