付保護管束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聲字,103年度,552號
CYDM,103,聲,552,20140604,1

1/1頁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3年度聲字第552號
聲 請 人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嚴俊明
上列受刑人因森林法等案件,經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3年
度執聲付字第10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嚴俊明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查受刑人嚴俊明前因森林法等案件,經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 院以102年度聲字第946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6月確定, 並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本院以102年度聲字第685 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8月確定,且移付接續執行在案。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矯正署核准假釋,刑期終結日 期原為民國103年9月22日,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短刑期日 數12日,縮短後刑期屆滿日為103年9月10日,有該署103年5 月30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號函暨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可 參,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本院審核有關文件, 認聲請為正當。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 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6 月 4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卓春慧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6 月 4 日
書記官 潘宜伶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