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信用卡消費款
北斗簡易庭(民事),斗小字,90年度,14號
PDEV,90,斗小,14,2001051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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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九十年度斗小字第一四號
  原   告 亞太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家雄
  訴訟代理人 蔡泰盈
  被   告 甲○○原洪春
右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信用卡消費款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玖萬柒仟肆佰肆拾貳元及如附表所列之利息及違約金。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壹佰拾壹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五  月  十六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 法 官 林慧英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簡易庭提出上訴狀。                  法院書記官 林憲男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五   月  十八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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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亞太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