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民事裁定 八十九年度斗簡字第三五九號 原 告 甲○○ 被 告 保證責任彰化縣員林信用合作社 法定代理人 高永相 訴訟代理人 洪仁隆右當事人間確認通行權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九十年六月十三日下午三時三十五分在本庭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五 月 二十四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 法 官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五 月 二十八 日 法院書記官 林憲男
回報此頁面錯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