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2年度訴字第593號
公 訴 人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商登科
選任辯護人 林琦勝律師
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2年
度偵字第2485、2625、2767、2768、2769、2773、3027、3514、
3515、3516、3517、3518、3519、3520、3521、3522、3523、35
24、3525、3526、3527、3528、3529、3530、3531、3534、3535
、3536、3537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商登科犯如附表一、二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一、二所示之刑;又犯侵占遺失物罪,處罰金新臺幣參仟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所犯得易科罰金之罪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參年捌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之塑膠油箱壹個、抽油泵浦壹組及塑膠管貳條均沒收;所犯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肆年貳月,未扣案販賣毒品所得新臺幣壹仟伍佰元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以其財產抵償之,扣案之甲基安非他命陸包(驗餘淨重34.983公克)均沒收。
犯 罪 事 實
一、商登科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竊盜犯意,分別於附表 一所示之時間、地點,竊取如附表一所示被害人持有之失竊 物品得手,並以其所有之塑膠油箱1個、抽油泵浦1組及塑膠 管2條竊得如附表一編號18-20、26、27所示之柴油。二、商登科於民國 101年10月30日15時許,在嘉義縣民雄鄉○○ 村○○○00號大廟後方,見廖益豐遺失持裝有證件之黑色皮 包,竟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侵占遺失物之犯意,將 該黑色皮包侵占入己。
三、商登科明知甲基安非他命經公告列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所管 制之第二級毒品,不得持有、販賣,竟意圖營利,基於販賣 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犯意,分別於:(一)102年1月10 日某時,在嘉義縣新港鄉海瀛村某處工地,販賣甲基安非他 命予劉柏辰,得款新臺幣(下同)1000元。(二)同年月24日 某時,在嘉義縣新港鄉○○村○○00號,販賣甲基安非他命 予劉柏辰,得款500元。
四、商登科明知甲基安非他命為藥事法所列管之禁藥,竟基於轉 讓禁藥甲基安非他命之犯意,分別於:(一)102年1月初某日 ,在嘉義縣新港鄉○○村○○ 00號無償轉讓可供施用1次數 量之甲基安非他命予蔡文財施用。(二)同年月10日,在上開 地點無償轉讓可供施用 1次數量之甲基安非他命予蔡文財施
用。(三)同年月 24日,在上開地點無償轉讓可供施用1次數 量之甲基安非他命予蔡文財施用。嗣因商登科為通緝犯,經 警於於 102年1月24日晚間8時許,在上開地點將其逮捕,並 當場扣得甲基安非他命6包(驗餘淨重34.983公克)、塑膠油 箱1個、抽油泵浦1組及塑膠管2條。
五、案經吳秀珍、翁鴻家、王勝家、陳英錞、汪銘升、陳楚仁、 張道明、劉茂雄、郭文祥、王國龍訴由嘉義縣警察局朴子分 局、嘉義縣警察局水上分局、嘉義市政府警察局第一分局及 嘉義市政府警察局第二分局報告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 察官偵查起訴。
理 由
一、按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雖不符刑事訴訟法第 159 條之1至第 159條之4之規定,而經當事人於審判程序同意作 為證據,法院審酌該言詞陳述或書面陳述作成時之情況,認 為適當者,亦得為證據,刑事訴訟法第 159條之5第1項定有 明文。查本件判決所引用被告以外之人審判外陳述,經被告 商登科、辯護人及檢察官於本院準備程序時,同意作為證據 ,本院審酌該等言詞陳述及書面陳述作成之情況,未見有何 不適當之情形,故依前開規定,均應有證據能力。二、訊據被告對於前揭犯罪事實均坦承不諱,且就犯罪事實一部 分,並有附表一證據名稱欄所示之各該證據可憑;犯罪事實 二部分,另有證人廖益豐之證詞、被害報告單、贓物認領保 管單、搜索同意書及嘉義市政府警察局第二分局搜索扣押筆 錄、扣押物品目錄表等可稽(見嘉市警二偵字第0000000000 號卷第16-17、21-25、34、37頁);犯罪事實三、四部分, 有證人劉柏辰、蔡文財於警詢及偵查中之證述、高雄市立凱 旋醫院濫用藥物成品檢驗鑑定書及扣案物品照片可依(見嘉 朴警偵字第0000000000號卷第8-16、21頁、102年度偵字第7 98號卷第58-63頁),復有甲基安非他命6小包扣案可佐。此 外就犯罪事實一部分,被告所竊取之車輛事後尋獲時未留下 遭破壞之痕跡或未有明顯係遭被告持可供凶器使用工具破壞 之痕跡(見附表一各該被害人筆錄、嘉市警一偵字第0000000 000號卷第15-19頁之照片);另就犯罪事實一即附表一編號 1-17、21-25、28、30、31 部分,起訴書所記載之贓物除各 該車輛外,並有各該車輛內之汽柴油,然被告自承:竊取各 該車輛之目的為代步所用等語,又被告有因所竊取之車輛無 法發動,而添加汽油等情,業據證人蘇威任證述明確(見嘉 市警一偵字第0000000000號卷第48-49頁),因此關於附表一 編號 1-17、21-25、28、30、31部分,尚無證據可證明被告 除竊取各該車輛外,另有以工具抽取各該車輛內之汽柴油行
為,則各該車輛汽柴油部分,應包含於被告竊取各該車輛之 行為內,且檢察官就被告竊取各該車輛內之汽柴油部分,亦 當庭更正此部分為被告竊取各該車輛之行為所吸收(見本院 卷第99頁背面)。是被告前揭自白應與事實相符,堪可採信 。
三、再查,被告就犯罪事實三販賣毒品犯行,雖因未當場查獲販 毒事實,且無帳冊以供比對,無從查知其販賣毒品確實數量 及純度,致無從精確算知其販售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所獲利潤 之數額。然販毒行為極具風險,而證人劉柏辰於警詢中證稱 :被告是我老闆蔡文財的朋友等語(見嘉朴警偵字第000000 0000號卷第12頁),足見被告與劉柏辰間並非至親,僅係透 過蔡文財所認識,尚無特別深厚或親密之交情,倘非有利可 圖,被告殊無甘冒交付毒品遭查獲重刑法辦之極大風險,而 為該等交易行為之理,是被告係從販入與賣出之量價差異汲 取利潤,其販賣甲基安非他命主觀上具意圖營利之目的,至 為灼然。本件事證明確,被告犯行洵堪認定,自應依法論科 。
四、論罪科刑部分:
(一)按甲基安非他命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所定之第二級毒品,亦 屬於藥事法所稱之禁藥,而明知為禁藥而轉讓者,藥事法第 83條定有處罰之明文;故行為人明知甲基安非他命為禁藥而 轉讓予他人者,除成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8條第2項之轉讓 第二級毒品罪外,亦構成藥事法第 83條第1項之轉讓禁藥罪 ,此係屬一犯罪行為同時有二種法律可資處罰之法條競合情 形;而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8條第2項轉讓第二級毒品罪之法 定本刑為「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70萬元 以下罰金」,藥事法第 83條第1項轉讓禁藥罪之法定本刑為 「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5百萬元以下罰金」,行 為人轉讓甲基安非他命之數量及對象如未符合毒品危害防制 條例第 8條第6款及第9條規定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時,則藥 事法第83條第1項之法定本刑,較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8條第 2 項之法定本刑重,依「重法優於輕法」之法理,自應優先 適用藥事法第83條第1項規定處斷。
(二)核被告就犯罪事實一部分,均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 罪;犯罪事實二部分,係犯刑法第 337條之侵占遺失物罪; 犯罪事實三部分,均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2項之販 賣第二級毒品罪;犯罪事實四部分,被告轉讓甲基安非他命 之對象蔡文財,為61年次之成年人,有前揭警詢筆錄人別欄 可依,又被告轉讓之數量僅可供施用 1次,亦據證人蔡文財 證述明確,核其就此部分所為,均係犯藥事法第 83條第1項
之轉讓禁藥罪。被告販賣前持有甲基安非他命之行為,均為 販賣第二級毒品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三)被告就犯罪事實一即附表一所示31次竊盜罪、犯罪事實二之 侵占遺失物罪、犯罪事實三所示 2次販賣第二級毒品罪、犯 罪事實四所示 3次轉讓禁藥罪,係犯意各別,行為互殊,應 予分論併罰。
(四)被告就附表一編號 18-20、26所示之犯行,係於有偵查犯罪 權限之員警發覺前自陳有竊盜犯行,此有嘉義縣警察局朴子 分局103年4月10日嘉朴警偵字第0000000000號函、嘉義縣警 察局朴子分局102年3月28日嘉朴警偵字第0000000000號刑事 案件報告書可憑(見102年度偵字第2485號卷第1頁、本院卷 第155頁),應屬自首,爰依刑法第62條規定就上開犯行減輕 其刑。此外,前揭刑事案件報告書雖記載附表一編號25所示 犯行亦屬自首,然此部分犯行係證人彭振瑋先於102年1月30 日警詢中證述明確,被告犯行已被偵查機關發覺,被告嗣後 始於同年3月28日供承犯行,此有各該警詢筆錄可憑(見嘉朴 警偵字第0000000000號卷第1-2、6-7頁),故被告就附表一 編號25所示之犯行,與自首規定不符,附此敘明。(五)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 17條第2項規定:「犯第4條至第8條之 罪於偵查及審判中均自白者,減輕其刑」,被告就犯罪事實 三所示 2次販賣第二級毒品部分,於偵查及審理中均自白犯 行,合於上開規定,應減輕其刑。
(六)按刑之量定,為求個案裁判之妥當性,法律固賦予法院裁量 權,但此項裁量權之行使,除應依刑法第57條規定,審酌行 為人及其行為等一切情狀,為整體之評價,並應顧及比例原 則與平等原則,使罪刑均衡,輕重得宜,以契合社會之法律 感情。又刑法第59條規定犯罪之情狀可憫恕者,得酌量減輕 其刑,其所謂「犯罪之情狀」,與同法第57條規定科刑時應 審酌之一切情狀,並非有截然不同之領域,於裁判上酌減其 刑時,應就犯罪一切情狀(包括第57條所列舉之10款事項), 予以全盤考量,審酌其犯罪有無可憫恕之事由(即有無特殊 之原因與環境,在客觀上足以引起一般同情,以及宣告法定 低度刑,是否猶嫌過重等等),以為判斷。經查:被告販賣 第二級毒品部分雖僅有2次,對象僅有1人,然被告係自行將 毒品交予劉柏辰,並收取對價,而完成本件販毒行為,且隨 身所攜帶毒品數量非微(驗餘淨重34.983公克),又其犯罪時 並無任何特殊之原因與環境足資同情,亦尚難謂其有何情輕 法重之情形,況毒品戕害國民健康至鉅,販賣行為情節尤重 ,更應嚴加非難,所為實乃法所不容而懸為厲禁,被告所為 販賣第二級毒品犯行已因偵、審自白而減輕其刑,其最低刑
度為有期徒刑3年6月,已無對被告科以法定最低刑度猶嫌過 重之情形,衡情並無何等足以引起一般同情之客觀情狀,故 本院認被告尚無適用刑法第59條規定酌減其刑之餘地,附此 敘明。
(七)爰審酌被告國中肄業之智識程度,正值青壯年,不思己力賺 取財物,多次竊取他人之車輛或車上財物,另以扣案之抽油 泵浦等器具竊取他人車輛上所裝載之柴油,造成被害人受有 損害,且迄今未賠償被害人,又於發現他人遺失之皮包,竟 將之撿拾並據為己有,增加被害人尋回之困難,被告另明知 甲基安非他命為管制之第二級毒品並為管制之禁藥,足以使 人上癮,殘害他人之身心健康,竟仍多次恣意販賣或轉讓, 使毒品流通,毒害他人,嚴重危害社會治安及國民健康,惟 兼衡被告坦承犯行之犯後態度,轉讓禁藥及販賣毒品之對象 各僅為 1人,所轉讓禁藥、販賣毒品之數量、金額非鉅,竊 盜之動機係為代步並換取金錢購買毒品,暨其因劉柏辰之要 求而販賣毒品牟利、為報答蔡文財提供住處而轉讓禁藥之緣 由,再參以被告離婚,前從事營造工作,後因生意失敗,而 染上毒品之家庭、經濟狀況等一切情狀,各量處如主文所示 之刑,且就犯罪事實一、犯罪事實二部分諭知易科罰金及易 服勞役之折算標準。並考量被告所犯上開數罪反應出之人格 特性,整體犯罪所應受之非難評價,被告係有計畫地實施竊 盜犯行,而非出於偶發性,並衡量被告之犯罪傾向及多數犯 罪責任遞減原則等,就犯罪事實一所示得易科罰金之罪刑, 犯罪事實三、四所示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刑,分別定其應執行 之刑。
(八)沒收部分:
1、扣案之塑膠油箱 1個、抽油泵浦1組及塑膠管2條為被告所有 ,供其犯附表一編號 18-20、26、27所示之竊盜犯行,業據 被告供述在卷,依刑法第38條第1項第2款之規定,於各該罪 刑項下,宣告沒收。
2、被告就犯罪事實三所示販賣甲基安非他命所得 1000元、500 元部分,均未扣案,爰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9條第 1項規 定,於各該罪刑項下,宣告沒收之,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 時,以其財產抵償之。
3、扣案之甲基安非他命 6包(驗餘淨重34.983公克),經送鑑結 果確為甲基安非他命,此有上開濫用藥物成品檢驗鑑定書可 憑,又依被告供稱:扣案之甲基安非他命,於102年1月24日 是先出售予劉柏辰,再轉讓予蔡文財等語(見本院卷第202頁 ),則本件扣案之甲基安非他命 6包,為藥事法第22條第1項 第1款所稱之禁藥,而屬違禁物,應依刑法第 38條第1項第1
款規定,於犯罪事實四(三)之罪刑項下,宣告沒收。 4、至於本件其餘扣案物部分,均與被告所犯前揭犯罪無涉,業 據被告陳明在卷,爰不予宣告沒收。
五、公訴意旨另認被告持有前揭扣案之甲基安非他命係涉犯毒品 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4項持有第二級毒品達 20公克以上之 罪嫌,然查,被告所持有扣案之甲基安非他命,係其轉讓禁 藥予蔡文財後所剩餘,已如前述,而藥事法並無處罰持有禁 藥之明文,亦即持有禁藥並未構成犯罪,且檢察官於審理中 亦表示:此部分是否另構成犯罪,請庭上斟酌等語,故就被 告所涉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 11條第4項部分,爰不另為無 罪判決之諭知。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99條第1項前段,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2項、第17條第2項、第19條第1項,藥事法第83條第1項,刑法第11條、第320條第1項、第337條、第62條、第38條第1項第1款、第2款、第51條第5款、第41條第1項、第8項、第42條第3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第2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楊麒嘉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6 月 17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林坤志
法 官 黃鏡芳
法 官 林新益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6 月 17 日
書記官 江淑萍
附錄所犯法條:
刑法第320條第1項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5 百元以下罰金。刑法第337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侵占遺失物、漂流物或其他離本人所持有之物者,處 5 百元以下罰金。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2項
製造、運輸、販賣第二級毒品者,處無期徒刑或 7 年以上有期
徒刑,得併科新臺幣 1 千萬元以下罰金。
藥事法第83條第1項
明知為偽藥或禁藥,而販賣、供應、調劑、運送、寄藏、牙保、轉讓或意圖販賣而陳列者,處 7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 5 百萬元以下罰金。
附表一:
┌─┬──────┬───┬────┬────────┬───────┬──────┐
│編│行竊之時間及│被害人│失竊物品│證據名稱 │證據出處 │罪名及宣告刑│
│號│地點 │ │ │ │ │ │
├─┼──────┼───┼────┼────────┼───────┼──────┤
│1 │101年10月17 │戴睿廷│車牌號碼│①戴睿廷警詢筆錄│①嘉市警一偵字│商登科犯竊盜│
│ │日上午7時許 │ │2S-3768 │②失車-案件基本 │第0000000000號│罪,處有期徒│
│ │於嘉義縣中埔│ │自小貨車│資料詳細畫面報表│第29-31頁 │刑肆月,如易│
│ │鄉義仁村十字│ │ │③贓物認領保管單│②嘉市警一偵字│科罰金,以新│
│ │路5號之2前 │ │ │④嘉義市政府警察│第0000000000號│臺幣壹仟元折│
│ │ │ │ │局車輛尋獲電腦輸│第64頁 │算一日。 │
│ │ │ │ │入單 │③嘉市警一偵字│ │
│ │ │ │ │ │第0000000000號│ │
│ │ │ │ │ │第66頁 │ │
│ │ │ │ │ │④嘉市警一偵字│ │
│ │ │ │ │ │第0000000000號│ │
│ │ │ │ │ │第59頁 │ │
├─┼──────┼───┼────┼────────┼───────┼──────┤
│2 │101年10月22 │陳楚仁│車牌號碼│①陳楚仁警詢筆錄│①嘉市警一偵字│商登科犯竊盜│
│ │日12時許於嘉│ │5453-LH │②贓物認領保管單│第0000000000號│罪,處有期徒│
│ │義市國城二街│ │自小貨車│③現場照片 │第32-35頁 │刑肆月,如易│
│ │、國城三街口│ │、不鏽鋼│④嘉義市政府警察│②嘉市警一偵字│科罰金,以新│
│ │附近 │ │鍋 │局車輛尋獲電腦輸│第0000000000號│臺幣壹仟元折│
│ │ │ │ │入單 │第67頁 │算一日。 │
│ │ │ │ │ │③嘉市警一偵字│ │
│ │ │ │ │ │第0000000000號│ │
│ │ │ │ │ │第72頁 │ │
│ │ │ │ │ │④嘉市警一偵字│ │
│ │ │ │ │ │第0000000000號│ │
│ │ │ │ │ │第60頁 │ │
├─┼──────┼───┼────┼────────┼───────┼──────┤
│3 │101年10月23 │張道明│車牌號碼│①張道明警詢筆錄│①嘉市警一偵字│商登科犯竊盜│
│ │日上午2時許 │ │K6-9892 │②贓物認領保管單│第0000000000號│罪,處有期徒│
│ │於嘉義市福全│ │自小貨車│③失車-案件基本 │第36-37頁、嘉 │刑肆月,如易│
│ │街107巷口 │ │ │資料詳細畫面報表│朴警偵字第102 │科罰金,以新│
│ │ │ │ │④自小貨車棄置及│0000000號第3-4│臺幣壹仟元折│
│ │ │ │ │失竊地點照片 │頁 │算一日。 │
│ │ │ │ │⑤內政部警政署刑│②嘉市警一偵 │ │
│ │ │ │ │事警察局102/1/22│字第0000000000│ │
│ │ │ │ │刑醫字第00000000│號第68頁 │ │
│ │ │ │ │83號鑑定書 │③嘉朴警偵字第│ │
│ │ │ │ │⑥嘉義市政府警察│0000000000號第│ │
│ │ │ │ │局車輛尋獲電腦輸│5頁 │ │
│ │ │ │ │入單 │④嘉朴警偵字第│ │
│ │ │ │ │ │0000000000號第│ │
│ │ │ │ │ │6-7頁 │ │
│ │ │ │ │ │⑤嘉朴警偵字第│ │
│ │ │ │ │ │0000000000號第│ │
│ │ │ │ │ │5~1至5~6頁 │ │
│ │ │ │ │ │⑥嘉市警一偵字│ │
│ │ │ │ │ │第0000000000號│ │
│ │ │ │ │ │第61頁 │ │
├─┼──────┼───┼────┼────────┼───────┼──────┤
│4 │101年10月26 │汪銘升│車牌號碼│①汪銘升警詢筆錄│①嘉市警二偵字│商登科犯竊盜│
│ │日下午13時許│ │UQ-0957 │②被害報告單 │第0000000000號│罪,處有期徒│
│ │於嘉義市西區│ │自小客車│③贓物認領保管單│第P13-15頁 │刑肆月,如易│
│ │長春二街與長│ │ │ │②嘉市警二偵字│科罰金,以新│
│ │春三街口 │ │ │ │第0000000000號│臺幣壹仟元折│
│ │ │ │ │ │第32頁 │算一日。 │
│ │ │ │ │ │③嘉市警二偵字│ │
│ │ │ │ │ │第0000000000號│ │
│ │ │ │ │ │第35頁 │ │
├─┼──────┼───┼────┼────────┼───────┼──────┤
│5 │101年10月25 │陳善周│車牌號碼│①陳善周警詢筆錄│①嘉市警一偵字│商登科犯竊盜│
│ │日下午18時許│ │SB-5421 │②贓物認領保管單│第0000000000號│罪,處有期徒│
│ │於嘉義市金山│ │自小客車│③現場照片 │第38-41頁 │刑肆月,如易│
│ │路、玉康路附│ │ │④嘉義市政府警察│②嘉市警一偵字│科罰金,以新│
│ │近 │ │ │局車輛尋獲電腦輸│第0000000000號│臺幣壹仟元折│
│ │ │ │ │入單 │第69頁 │算一日。 │
│ │ │ │ │ │③嘉市警一偵字│ │
│ │ │ │ │ │第0000000000號│ │
│ │ │ │ │ │第71頁 │ │
│ │ │ │ │ │④嘉市警一偵字│ │
│ │ │ │ │ │第0000000000號│ │
│ │ │ │ │ │第62頁 │ │
├─┼──────┼───┼────┼────────┼───────┼──────┤
│6 │101年10月26 │郭宗明│車牌號碼│①郭宗明警詢筆錄│①嘉市警二偵字│商登科犯竊盜│
│ │日上午2時5分│ │2W-3500 │②嘉義市政府警察│第0000000000號│罪,處有期徒│
│ │許於嘉義市嘉│ │自小貨車│局車輛協尋電腦輸│第7-8頁 │刑肆月,如易│
│ │北街12巷10號│ │ │入單 │②嘉市警二偵字│科罰金,以新│
│ │前 │ │ │③失車-案件基本 │第0000000000號│臺幣壹仟元折│
│ │ │ │ │資料詳細畫面報表│第9頁 │算一日。 │
│ │ │ │ │④監視器擷取畫面│③嘉市警二偵字│ │
│ │ │ │ │ │第0000000000號│ │
│ │ │ │ │ │第10頁 │ │
│ │ │ │ │ │④嘉市警二偵字│ │
│ │ │ │ │ │第0000000000號│ │
│ │ │ │ │ │第11-12頁 │ │
├─┼──────┼───┼────┼────────┼───────┼──────┤
│7 │101年10月27 │李興郎│車牌號碼│①李興郎警詢筆錄│①嘉市警一偵字│商登科犯竊盜│
│ │日上午3時59 │ │WQ-9618 │②失車 - 案件基 │第0000000000號│罪,處有期徒│
│ │分許於嘉義市│ │自小貨車│本資料詳細畫面報│第42-43頁、嘉 │刑肆月,如易│
│ │遼寧一街38號│ │ │表 │朴警偵字第1020│科罰金,以新│
│ │前 │ │ │③監視器翻拍畫面│070459號第5-6 │臺幣壹仟元折│
│ │ │ │ │④現場照片 │頁 │算一日。 │
│ │ │ │ │⑤內政部警政署刑│②嘉市警一偵字│ │
│ │ │ │ │事警察局102/1/22│第0000000000號│ │
│ │ │ │ │刑醫字第00000000│第65頁、嘉朴警│ │
│ │ │ │ │83號鑑定書 │偵字第00000000│ │
│ │ │ │ │ │59號第7頁 │ │
│ │ │ │ │ │③嘉市警一偵字│ │
│ │ │ │ │ │第0000000000號│ │
│ │ │ │ │ │第73-75頁 │ │
│ │ │ │ │ │④嘉朴警偵字第│ │
│ │ │ │ │ │0000000000號第│ │
│ │ │ │ │ │8-9頁 │ │
│ │ │ │ │ │⑤嘉朴警偵字第│ │
│ │ │ │ │ │0000000000號第│ │
│ │ │ │ │ │5~1至5~6頁 │ │
├─┼──────┼───┼────┼────────┼───────┼──────┤
│8 │101年10月28 │王勝家│車牌號碼│①王勝家警詢筆錄│①嘉市警一偵字│商登科犯竊盜│
│ │日下午15時30│ │8R-1180 │②鄭玲芬警詢筆 │第0000000000號│罪,處有期徒│
│ │分許於嘉義縣│ │自小貨車│錄 │第44-46頁、嘉 │刑肆月,如易│
│ │鹿草鄉西井村│ │、攤架1 │③估櫥買賣紀錄明│朴警偵字第1020│科罰金,以新│
│ │292號前 │ │臺、三爐│細表 │070443號第3-4 │臺幣壹仟元折│
│ │ │ │式魚丸爐│④贓物認領保管單│頁 │算一日。 │
│ │ │ │1組、雨 │⑤監視器翻拍畫面│②嘉市警一偵字│ │
│ │ │ │傘2支、 │⑥失車 - 案件基 │第0000000000號│ │
│ │ │ │折疊桌1 │本資料詳細畫面報│第24-26頁 │ │
│ │ │ │張 │表 │③嘉市警一偵字│ │
│ │ │ │ │⑦失竊地點及棄置│第0000000000號│ │
│ │ │ │ │照片 │第27頁 │ │
│ │ │ │ │⑧內政部警政署刑│④嘉市警一偵字│ │
│ │ │ │ │事警察局102/1/22│第0000000000號│ │
│ │ │ │ │刑醫字第00000000│第70頁 │ │
│ │ │ │ │83號鑑定書 │⑤嘉市警一偵字│ │
│ │ │ │ │⑨嘉義市政府警察│第0000000000號│ │
│ │ │ │ │局車輛尋獲電腦輸│第76-80頁 │ │
│ │ │ │ │入單 │⑥嘉朴警偵字第│ │
│ │ │ │ │ │0000000000號第│ │
│ │ │ │ │ │5頁 │ │
│ │ │ │ │ │⑦嘉朴警偵字第│ │
│ │ │ │ │ │0000000000號第│ │
│ │ │ │ │ │6-7頁 │ │
│ │ │ │ │ │⑧嘉朴警偵字第│ │
│ │ │ │ │ │0000000000號第│ │
│ │ │ │ │ │5~1至5~6頁 │ │
│ │ │ │ │ │⑨嘉市警一偵字│ │
│ │ │ │ │ │第0000000000號│ │
│ │ │ │ │ │第63頁 │ │
├─┼──────┼───┼────┼────────┼───────┼──────┤
│9 │101年10月29 │陳秋東│車牌號碼│①陳秋東警詢筆錄│①嘉市警二偵字│商登科犯竊盜│
│ │日下午18時30│ │QL7-776 │②被害報告單 │第0000000000號│罪,處有期徒│
│ │分許於嘉義縣│ │輕型機車│③贓物認領保管單│第19-20頁 │刑參月,如易│
│ │水上鄉粗溪村│ │ │④失車-案件基本 │②嘉市警二偵字│科罰金,以新│
│ │中山路2段532│ │ │資料詳細畫面報表│第0000000000號│臺幣壹仟元折│
│ │號前 │ │ │⑤嘉義市政府警察│第33頁 │算一日。 │
│ │ │ │ │局車輛尋獲電腦輸│③嘉市警二偵字│ │
│ │ │ │ │入單 │第0000000000號│ │
│ │ │ │ │ │第36頁 │ │
│ │ │ │ │ │④嘉市警二偵字│ │
│ │ │ │ │ │第0000000000號│ │
│ │ │ │ │ │第42頁 │ │
│ │ │ │ │ │⑤嘉市警二偵字│ │
│ │ │ │ │ │第0000000000號│ │
│ │ │ │ │ │第43頁 │ │
├─┼──────┼───┼────┼────────┼───────┼──────┤
│10│101年10月1日│王秀蓮│車牌號碼│①王秀蓮警詢筆錄│①嘉朴警偵字第│商登科犯竊盜│
│ │下午17時許於│ │GK-9171 │②贓物認領保管單│0000000000號第│罪,處有期徒│
│ │嘉義市西區世│ │自小貨車│③嘉義市政府警察│4-7頁 │刑肆月,如易│
│ │賢路2段600號│ │ │局車輛協尋電腦輸│②嘉朴警偵字第│科罰金,以新│
│ │榮民醫院機車│ │ │入單 │0000000000號第│臺幣壹仟元折│
│ │道 │ │ │④採證清單 │8頁 │算一日。 │
│ │ │ │ │⑤內政部警政署刑│③嘉朴警偵字第│ │
│ │ │ │ │事警察局101/11/5│0000000000號第│ │
│ │ │ │ │刑紋字第00000000│9頁 │ │
│ │ │ │ │72號鑑定書 │④嘉朴警偵字第│ │
│ │ │ │ │⑥失竊地點及棄置│0000000000號第│ │
│ │ │ │ │地點照片 │11頁 │ │
│ │ │ │ │⑦內政部警政署刑│⑤嘉朴警偵字第│ │
│ │ │ │ │事警察局102/1/22│0000000000號第│ │
│ │ │ │ │刑醫字第00000000│13-17頁 │ │
│ │ │ │ │83號鑑定書 │⑥嘉朴警偵字第│ │
│ │ │ │ │⑧嘉義市政府警察│0000000000號第│ │
│ │ │ │ │局車輛尋獲電腦輸│24-25頁 │ │
│ │ │ │ │入單 │⑦嘉朴警偵字第│ │
│ │ │ │ │ │0000000000號第│ │
│ │ │ │ │ │5~1至5~6頁 │ │
│ │ │ │ │ │⑧嘉朴警偵字第│ │
│ │ │ │ │ │0000000000號第│ │
│ │ │ │ │ │10頁 │ │
├─┼──────┼───┼────┼────────┼───────┼──────┤
│11│101年11月18 │劉茂雄│車牌號碼│①劉茂雄警詢筆錄│①嘉水警偵字 │商登科犯竊盜│
│ │日下午13時許│ │3M-4935 │②凱悅汽車旅館住│第0000000000號│罪,處有期徒│
│ │於台南市新營│ │自小貨車│宿登記表 │第4-7頁、嘉朴 │刑肆月,如易│
│ │區府西路202 │ │ │③贓物認領保管單│警偵字第102007│科罰金,以新│
│ │巷15號 │ │ │④現場照片 │0449號第6-7頁 │臺幣壹仟元折│
│ │ │ │ │⑤監視器翻拍照片│②嘉朴警偵字第│算一日。 │
│ │ │ │ │⑥失車-案件基本 │0000000000號第│ │
│ │ │ │ │資料詳細畫面報表│12頁 │ │
│ │ │ │ │⑦嘉義市政府警察│③嘉水警偵字第│ │
│ │ │ │ │局車輛尋獲電腦輸│0000000000號第│ │
│ │ │ │ │入單 │19頁 │ │
│ │ │ │ │⑧3M-4935車上查 │④嘉水警偵字第│ │
│ │ │ │ │獲之發票2張 │0000000000號第│ │
│ │ │ │ │ │20頁 │ │
│ │ │ │ │ │⑤嘉水警偵字第│ │
│ │ │ │ │ │0000000000號第│ │
│ │ │ │ │ │22頁、嘉朴警偵│ │
│ │ │ │ │ │字第0000000000│ │
│ │ │ │ │ │號第14-17頁 │ │
│ │ │ │ │ │⑥嘉朴警偵字第│ │
│ │ │ │ │ │0000000000號第│ │
│ │ │ │ │ │13頁 │ │
│ │ │ │ │ │⑦嘉水警偵字第│ │
│ │ │ │ │ │0000000000號第│ │
│ │ │ │ │ │17頁 │ │
│ │ │ │ │ │⑧嘉水警偵字第│ │
│ │ │ │ │ │0000000000號第│ │
│ │ │ │ │ │21頁 │ │
├─┼──────┼───┼────┼────────┼───────┼──────┤
│12│101年11月10 │劉秋香│車牌號碼│①劉秋香警詢筆錄│①嘉朴警偵字第│商登科犯竊盜│
│ │日下午15時許│ │T6-5509 │②嘉義縣警察局車│0000000000號第│罪,處有期徒│
│ │於嘉義縣東石│ │自小貨車│輛協尋電腦輸入單│4-5頁 │刑肆月,如易│
│ │鄉東石村漁人│ │ │③現場照片 │②嘉朴警偵字第│科罰金,以新│
│ │碼頭停車場 │ │ │ │0000000000號第│臺幣壹仟元折│
│ │ │ │ │ │6頁 │算一日。 │
│ │ │ │ │ │③嘉朴警偵字第│ │
│ │ │ │ │ │0000000000號第│ │
│ │ │ │ │ │7頁 │ │
├─┼──────┼───┼────┼────────┼───────┼──────┤
│13│101年11月10 │黃泰平│車牌號碼│①黃泰平警詢筆錄│①嘉朴警偵字第│商登科犯竊盜│
│ │日下午17時許│ │SB-0706 │②失車-案件基本 │0000000000號第│罪,處有期徒│
│ │嘉義縣朴子市│ │自小客車│資料詳細畫面報表│4-5頁、嘉朴警 │刑肆月,如易│
│ │黎明路214號 │ │ │③贓物認領保管單│偵字第00000000│科罰金,以新│
│ │旁巷口 │ │ │④現場照片 │46號第28-29頁 │臺幣壹仟元折│
│ │ │ │ │⑤嘉義縣警察局車│②嘉朴警偵字第│算一日。 │
│ │ │ │ │輛尋獲電腦輸入單│0000000000號第│ │
│ │ │ │ │ │7頁 │ │
│ │ │ │ │ │③嘉朴警偵字第│ │
│ │ │ │ │ │0000000000號第│ │
│ │ │ │ │ │8頁 │ │
│ │ │ │ │ │④嘉朴警偵字第│ │
│ │ │ │ │ │0000000000號第│ │
│ │ │ │ │ │9-10頁 │ │
│ │ │ │ │ │⑤嘉朴警偵字第│ │
│ │ │ │ │ │0000000000號第│ │
│ │ │ │ │ │6頁 │ │
├─┼──────┼───┼────┼────────┼───────┼──────┤
│14│101年11月30 │羅文振│車牌號碼│①羅文振警詢筆錄│①嘉朴警偵字第│商登科犯竊盜│
│ │日下午20時許│ │TD-2678 │②失車-案件基本 │0000000000號第│罪,處有期徒│
│ │於嘉義縣中埔│ │自小貨車│資料詳細畫面報表│3-4頁 │刑肆月,如易│
│ │鄉富收村4鄰 │ │ │③現場照片 │②嘉朴警偵字第│科罰金,以新│
│ │頂中下街102 │ │ │ │0000000000號第│臺幣壹仟元折│
│ │號前 │ │ │ │5頁 │算一日。 │
│ │ │ │ │ │③嘉朴警偵字第│ │
│ │ │ │ │ │0000000000號第│ │
│ │ │ │ │ │6-7頁 │ │
├─┼──────┼───┼────┼────────┼───────┼──────┤
│15│101年11月4日│黃坤艦│車牌號碼│①黃坤艦警詢筆錄│①嘉朴警偵字第│商登科犯竊盜│
│ │上午10時許於│ │9L-2770 │②失車-案件基本 │0000000000號第│罪,處有期徒│
│ │嘉義縣民雄鄉│ │自小貨車│資料詳細畫面報表│3-4頁、嘉朴警 │刑肆月,如易│
│ │建國路3段237│ │ │③嘉義縣警察局車│偵字第00000000│科罰金,以新│
│ │巷46號前 │ │ │輛協尋電腦輸入單│65號第11-12頁 │臺幣壹仟元折│
│ │ │ │ │④被害人報告單 │②嘉朴警偵字第│算一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