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南投簡易庭民事裁定
103年度司票字第63號
聲 請 人 宏晨開發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詹德湖
相 對 人 祭祀公業詹貪公嘗
法定代理人 詹松麟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票金額及自附表所載利息起算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准予強制執行。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相對人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 票,並免除作成拒絕證書,詎屆期經提示未獲付款,爰提出 本票1件,聲請裁定准許強制執行等語。
二、經查,相對人祭祀公業詹貪公嘗管理人詹松麟,以年老多病 無法勝任管理責任為由,已向主管機關南投縣南投市公所陳 報,自民國103年1月1日起請辭管理人一職,相對人祭祀公 業詹貪公嘗尚未依祭祀公業條例相關規定,辦理選任新管理 人事宜,有南投縣南投市公所103年4月9日投市民字第00000 00000號函,及聲請人所提出南投縣南投市公所103年1月7日 投市民字第0000000000號函影本附卷可稽,復經本院於103 年5月12日通知詹松麟應於5日內,就其請辭祭祀公業詹貪公 嘗管理人一職及祭祀公業詹貪公嘗是否已選任新管理人表示 意見,該通知已於102年5月14日送達,有卷附送達證書可佐 ,詹松麟逾期未為任何陳述,是相對人祭祀公業詹貪公嘗管 理人詹松麟已請辭管理人,惟祭祀公業詹貪公嘗尚未選任新 管理人一節,應堪認定。按祭祀公業管理人之變動,應由新 管理人檢具派下全員證明書、規約、選任之證明文件等,向 公所申請備查,為祭祀公業條例第19條所明定,是詹松麟雖 已辭任管理人,惟既未經新任管理人據以向主管機關為變更 登記備查,自不能謂其為辭任意思表示時,已非祭祀公業詹 貪公嘗之管理人,即其管理權並不因辭任而當然消滅,應先 敘明。本件聲請核與票據法第123條規定相符,應予准許。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 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千元。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6 月 12 日
南投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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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票附表:至清償日止利息按週年利率6%計算 103年度司票字第63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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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發 票 日│ 票 面 金 額 │到 期 日│利 息 起 算 日│票 據 號 碼│備 考│
│ │ │ (新 台 幣)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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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102年12月28日 │8,657,015元 │102年12月28日 │102年12月30日 │CH350447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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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記:
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聲請人應於收受裁定後5日內,提出相對人最新戶籍謄本 【記事欄勿省略】,以核對裁定是否合法送達相對人。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 毋庸另行聲請。
四、發票人如主張本票係偽造、變造者,得於接到本裁定後20 日內,對執票人向本院另行提起確認之訴。發票人已提起 確認之訴者,得依非訟事件法第195條規定聲請法院停止 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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