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埔里簡易庭民事裁定
103年度司票字第174號
聲 請 人 呂翊榛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蔡皓羽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本院
裁定如下:
主 文
一、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㈠請補繳本票原本1張。
㈡請陳明本件本票之提示年月日(因本件本票未載到期日, 雖視為見票即付,惟按票據法第124條準用同法第66條之 規定,見票即付之本票,以提示日為到期日,故未載到期 日者仍須經提示後始得請求付款)。
二、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6 月 17 日
埔里簡易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