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3年度,3599號
NTDV,103,司促,3599,2014063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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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司促字第3599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旺旺友聯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孔令範
上列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廖淑暖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專屬債務人為被告時,依第1條、第2條 、第6條或第20條規定有管轄權之法院管轄;又支付命令之 聲請,不合於第508條至第511條之規定,法院應以裁定駁回 之,民事訴訟法第510條、第513條第1項前段有明文規定。二、本件債權人對債務人廖淑暖聲請發支付命令,經核債權人所 提出之聲請狀所載,認有提出債務人戶籍謄本之必要,經本 院於民國103年5月26日通知債權人,應於通知送達後5日內 補正債務人廖淑暖之戶籍謄本,債權人已於103年5月28日收 受該通知,有送達證書附卷可證,惟債權人逾期迄未補正, 亦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1件在卷可參,依上開說明,其 聲請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 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6 月 3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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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旺旺友聯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