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違反森林法案提起附帶民事訴訟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重附民字,103年度,4號
NTDM,103,重附民,4,201406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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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03年度重附民字第4號
原   告 國立臺灣大學生物資源暨農學院實驗林管理處
法定代理人 王亞男
訴訟代理人 陳榮昌律師
被   告 郭奕享
      郭迅宏
      李鶴昇
      楊煌正
      林志駿
      鄧銀憲
      鄧進輝
      劉文祺
      莫登智
      林祈誠
上列被告因本院102年度訴字第384號違反森林法等案件,經原告
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 實
一、原告之聲明、陳述均詳如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所載 。
二、被告未為任何聲明、陳述或提出書狀。
理 由
一、按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應於刑事訴訟起訴後第二審辯論終結 前為之。但在第一審辯論終結後提起上訴前,不得提起。又 法院認為原告之訴不合法或無理由者,應以判決駁回之。刑 事訴訟法第488條、第502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蓋「附帶 民事訴訟」原本為民事訴訟程序,為求程序之便捷,乃附帶 於刑事訴訟程序,一併審理及判決。在刑事訴訟中,因有訴 訟程序可資依附,是以隨時可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若在辯論 終結之後,已無「訴訟」可言,自不得再行提起附帶民事訴 訟;須待提起上訴後,案件繫屬於第二審時,始有「訴訟」 程序可資依附,始得再行提起附帶民事訴訟。
二、查本件被告郭奕享郭迅宏李鶴昇楊煌正林志駿等人 刑事部分,業經本院於民國103年5月6日辯論終結,並於103 年5月27日宣判在案,原告於103年6月23日始遞狀提起本件 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有本院收狀章戳日期可憑,依首開規定 及說明,顯有未合,應將原告之訴及其假執行之聲請均予駁 回。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2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6 月 25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黃 小 琴
法 官 陳 鈴 香
法 官 楊 捷 羽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非對刑事判決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
書記官 郭 勝 華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6 月 2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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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