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應執行刑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聲字,103年度,306號
NTDM,103,聲,306,2014060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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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3年度聲字第306號
聲 請 人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湯玲華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103 年度執聲字第185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湯玲華犯如附表所示肆罪,各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玖月。
理 由
一、受刑人湯玲華因犯如附表所示4 罪,經法院判處如附表所示 之刑確定在案,其中附表編號1 、2 之二罪,經本院101 年 度訴字第810 號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 年4 月確定;附表編號 3 、4 之二罪,經本院102 年度訴字第171 號定應執行有期 徒刑1 年6 月確定。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 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 款 ,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6 月 9 日
刑事第四庭 法 官 楊國煜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103 年 6 月 9 日
書記官 劉 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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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