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3年度投刑簡字第95號
聲 請 人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賴文得
上列被告因本院103 年度投刑簡字第95號違反就業服務法案件,
業經本院判決在案,惟查被告現未居住在其戶籍地,其所在地亦
不明,致無從送達前開判決,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9條第1 款規定
將上開判決(如附件)為公示送達,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6 月 11 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南投簡易庭
法 官 陳 斐 琪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莊 惠 雯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6 月 1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