過失傷害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交易字,103年度,121號
NTDM,103,交易,121,2014061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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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3年度交易字第121號
公 訴 人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白雲龍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3年度偵字第
873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公訴意旨引用檢察官起訴書之記載(如附件)。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 訴;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 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第307 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本件告訴人劉玉盆告訴被告白雲龍過失傷害案件,檢察官起 訴書認被告係犯刑法第284條第1項前段之過失傷害罪,依同 法第287條前段規定,須告訴乃論。茲據告訴人於民國103年 6月13日具狀撤回告訴,有聲明撤回刑事告訴狀1份在卷可稽 ,爰依前開規定,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四、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6 月 16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黃 小 琴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書記官 郭 勝 華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6 月 1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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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