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票款
臺南簡易庭(民事),南簡字,103年度,630號
TNEV,103,南簡,630,2014061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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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3年度南簡字第630號
原   告 高紹燕
原告因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謦弘生技股份有限公司
游謦榮發支付命令,惟其中被告謦弘生技股份有限公司已於法
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000,000元,應繳裁判
費20,8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20,30
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即駁
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6   月  18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莊政達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6   月  18  日
                 書記官 劉紀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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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謦弘生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