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3年度南簡字第630號
原 告 高紹燕
原告因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謦弘生技股份有限公司
、游謦榮發支付命令,惟其中被告謦弘生技股份有限公司已於法
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000,000元,應繳裁判
費20,8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20,30
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即駁
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6 月 18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莊政達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6 月 18 日
書記官 劉紀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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