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3年度南簡字第46號
上訴人即被告 碩亨資產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甘秀鳳
訴訟代理人 陳一萍
前上訴人就本院於民國103年5月14日所為其與被上訴人林蘇連昭
、劉蘇蓮只、鄭蘇美珠間請求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之判決提起上
訴,惟查本事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35,225元,應
徵第二審裁判費5,46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
36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規定,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
10日內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6 月 16 日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6 月 16 日
書記官 李 鎧 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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