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3年度南簡字第295號
原 告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韓蔚廷
訴訟代理人 張毓麟
白富中
林泳宏
林昶何
被 告 黃裕峰
黃裕庭
上列當事人間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三年七月二十四日上午九時四十分,在本庭第二十八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03 年 6 月 4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田幸艷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6 月 4 日
書記官 鄭瓊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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