訴訟救助
臺南簡易庭(民事),南救字,103年度,10號
TNEV,103,南救,10,201406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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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3年度南救字第10號
聲 請 人 紀世通
代 理 人 王正宏律師
相 對 人 凱鴻鋼鐵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永昌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職災補償金等事件,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予訴訟救助。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因職業災害所提民事訴訟,法院應依職業災害勞工聲請, 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但顯無勝訴之望者,不在此限,職業 災害勞工保護法第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本條為民事訴訟法 第107條之特別規定,應優先適用,因此,勞工因職業災害 而提起民事訴訟,其聲請訴訟救助,並不以無資力支出訴訟 費用為必要(最高法院96年度台抗字第451號裁定意旨參照 )。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自民國102年6月13日受僱於相對 人,於102年11月27日下午5點30分左右經相對人指示載運貨 物至客戶李有生的工廠,因站在車頭後方之車斗上吊掛貨品 卸貨時,不慎自貨車上跌落地面,致受有「右側髖部大腿挫 傷扭傷」、「髖及大腿之扭傷」、「腰椎間盤突出」等傷害 ,本件原告所受傷勢既係受相對人指示載運貨物而導致,自 屬職業災害,聲請人為請求相對人給付職業災害補償,爰依 法聲請訴訟救助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上開主張,有聲請人之起訴狀附於本院103年 度南勞簡補字第9號民事事件卷宗可參。依聲請人起訴主張 之原因事實,其係因工作受傷,為職業災害而提起本案訴訟 ,且由起訴狀所附之診斷證明書等資料觀之,尚待進行實體 訴訟後,經由兩造攻擊、防禦始得認定,可見聲請人所提出 之訴訟「尚非顯無勝訴之望」,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於法 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107條前段、職業災害勞工保護法第32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6 月 12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田幸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6 月 12 日
書記官 鄭瓊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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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凱鴻鋼鐵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