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薪資
臺南簡易庭(民事),南勞小字,103年度,8號
TNEV,103,南勞小,8,2014061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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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3年度南勞小字第8號
上 訴 人 中華民國國際城市文化交流協會
法定代理人 闕淑超
上列上訴人與相對人洪淑真間給付薪資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
國103年5月2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應徵
收裁判費新台幣1,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限該上訴人於收
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以內逕向本庭(臺南市○○路0段000號)如
數補繳,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6   月  10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何清池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6   月  10  日
                 書記官 吳幸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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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