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3年度南勞小字第8號
上 訴 人 中華民國國際城市文化交流協會
法定代理人 闕淑超
上列上訴人與相對人洪淑真間給付薪資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
國103年5月2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應徵
收裁判費新台幣1,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限該上訴人於收
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以內逕向本庭(臺南市○○路0段000號)如
數補繳,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6 月 10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何清池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6 月 10 日
書記官 吳幸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