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票款
臺南簡易庭(民事),南簡字,102年度,749號
TNEV,102,南簡,749,20140606,4

1/1頁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判決 102年度南簡字第749號
原   告 王和順
訴訟代理人 陳郁芬律師
      蘇文奕律師
被   告 安佑工程有限公司
兼 上一 人
法定代理人 葉宸通
上二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李明益律師
被   告 陳連首
訴訟代理人 郭茂輝
上列當事人間因請求給付票款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03年5月20日
言詞辯論終結,茲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葉宸通應給付原告新臺幣捌拾陸萬伍仟陸佰捌拾元,及各如附表一編號1至2所示利息起算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被告葉宸通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拾叁萬貳仟陸佰陸拾肆元,及自一百零二年一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被告葉宸通陳連首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玖拾玖萬叁仟伍佰捌拾元,及各如附表三編號2至3所示利息起算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被告安佑工程有限公司應給付原告新臺幣陸拾柒萬伍仟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一年十二月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被告安佑工程有限公司陳連首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柒拾柒萬肆仟玖佰元,及各如附表二編號2至4所示利息起算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新臺幣叁萬伍仟壹佰伍拾伍元由被告連帶負擔。本判決原告勝訴部分得假執行。但被告葉宸通以新臺幣壹佰玖拾玖萬壹仟玖佰貳拾肆元、被告安佑工程有限公司以新臺幣壹佰肆拾肆萬玖仟玖佰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部分:
一、按訴狀送達後,原告不得將原訴變更或追加他訴,但請求之 基礎事實同一、擴張或減縮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者,不在此 限,民事訴訟法第255條第1項第2款、第3款分別定有明文。 所謂請求之基礎事實同一,係指變更或追加之訴與原訴之原



因事實,有其社會事實上之共通性及關聯性,而就原請求所 主張之事實及證據資料,於變更或追加之訴得加以利用,且 無害於他造當事人程序權之保障,俾符訴訟經濟者,均屬之 ,最高法院101年度台抗字第404號裁定可資參照。查本件原 告原向本院聲請對被告安佑工程有限公司(下稱安佑公司) 、被告陳連首及訴外人健庭營造有限公司(下稱健庭營造) 發支付命令,請求其三人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3,441, 824元,及自如附表一、二、三所示利息起算日起至清償日 止,按年息百分之6計算之利息,經本院依法發給支付命令 後,因被告安佑公司及陳連首於法定期間僅以其個人之事由 對支付命令聲明異議,支付命令對其二人失其效力,原告支 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而原告於起訴後,於102年8月7 日以書狀追加被告葉宸通為被告,並變更訴之聲明為「㈠被 告安佑公司、陳連首葉宸通應連帶給付原告1,461,924元 ,及其中各自如附表所示票面金額,各如附表所示利息起算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6計算之利息。㈡被告安佑 公司及陳連首應連帶給付原告1,449,900元,及其中各自如 附表所示票面金額,各如附表所示利息起算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6計算之利息。㈢被告陳連首葉宸通應連 帶給付原告53萬元,及自102年2月7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 息百分之6計算之利息。」,再於103年3月27日變更訴之聲 明為「㈠被告安佑公司、陳連首葉宸通應連帶給付原告 865,680元,及其中各如附表一所示之票面金額,各如附表 一所示利息起算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6計算之利 息。㈡被告安佑公司、陳連首應連帶給付原告1,449,900元 ,及其中各如附表二所示之票面金額,各如附表二所示利息 起算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6計算之利息。㈢被告 陳連首葉宸通應連帶給付原告1,126,244元,及其中各如 附表三所示之票面金額,各如附表三所示利息起算日起至清 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6計算之利息。」,則原告追加被告 葉宸通部分,因係本於同一票據法律關係所請求,且無害於 被告葉宸通程序權之保障,又原告變更訴之聲明部分,應屬 減縮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依上開法條及裁判意旨,均應予 准許,合先敘明。
二、本件被告陳連首經合法通知,未於最後言詞辯論期日到場, 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形,應依原告之聲請, 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貳、實體部分:
一、原告起訴主張:本件被告安佑公司與其負責人葉宸通與訴外 人健庭營造為上下游包商關係,健庭營造因承包紫竹寺寺廟



建築工程而持有分別由被告安佑公司與葉宸通簽發如附表一 、二、三所示支票共9紙(下稱系爭支票),因票期未屆, 而其需現款周轉始能進行工程,故而由如附表所示背書人於 系爭支票背書,並持向伊借款3,441,824元,約定以各紙支 票之到期日為借款之分期清償日,而將系爭支票交予伊收執 ,詎屆期提示,分別因存款不足或拒絕往來戶等情形而遭退 票。而被告葉宸通既為附表一、三所示支票之發票人,被告 安佑公司除為附表二所示支票之發票人外,另為保證發票人 之票據債務,亦於附表一所示支票背面簽名背書,即應負連 帶給付票款之責,伊就取得支票之基礎原因事實關係確係有 效存在,及非出於惡意取得票據一節,依法均不負舉證責任 ,被告安佑公司及葉宸通不得以伊未舉證為由,拒絕給付票 款。至被告陳連首雖辯稱部分支票距伊聲請核發支付命令時 ,已逾追索權時效,然伊於聲請核發支付命令前,於102年2 、3月間即曾多次向被告陳連首催討票款,陳連首不但承認 票據債務,更承諾將處分名下不動產後將前揭債務清償,伊 始未立即向陳連首採取法律行動,其前揭催討請求通知即足 以發生中斷時效之效力,況陳連首於102年7月23日庭訊後, 亦於102年7月底、8月初再與伊磋商和解,已承認票據債務 之存在,應認其已拋棄時效完成之利益,不得再為時效抗辯 之主張等情,爰依票據法律關係,求為判命:㈠被告安佑公 司、陳連首葉宸通應連帶給付伊865,680元,及其中各如 附表一所示之票面金額,各如附表一所示利息起算日起至清 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6計算之利息。㈡被告安佑公司、陳 連首應連帶給付伊1,449,900元,及其中各如附表二所示之 票面金額,各如附表二所示利息起算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 息百分之6計算之利息。㈢被告陳連首葉宸通應連帶給付 伊1,126,244元,及其中各如附表三所示之票面金額,各如 附表三所示利息起算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6計算 之利息之判決等語。
二、被告安佑公司及葉宸通則以:伊簽發如附表一、二、三所示 之支票,係為透過訴外人即健庭營造徐敏凱調現,但徐敏凱 事後並未給付伊借款,原告據伊瞭解在放高利貸,徐敏凱拿 前揭支票向原告借款,應有預扣利息,而是以不相當之對價 取得前揭支票。且伊係附表一所示2紙支票之背書人,原告 向伊請求給付票款時已逾4個月,其票款請求權已罹於追索 權時效而消滅等語置辯。並聲明:㈠原告之訴駁回。㈡如受 不利之判決,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免為假執行等語。三、被告陳連首未於最後言詞辯論期日到庭,惟依其前到場及以 書狀所為之聲明及陳述則以:本件原告起訴請求伊應連帶給



付票款之支票,雖有於票據法第130條所定期間內為付款之 提示,而得依同法第131條之規定對伊行使追索權,惟如附 表一、附表二編號1、附表三編號1之支票共4紙,自原告提 示並取得退票理由單起至聲請支付命令日止,已超過4個月 ,則原告對於伊之追索權已因4個月間未行使而消滅時效完 成,伊依民法第144條之規定得拒絕給付等語,資為抗辯。 並聲明:原告之訴駁回。
四、本件原告主張其執有分別由被告安佑公司及葉宸通所簽發, 付款人、票號、發票日、票面金額、背書人各如附表一、二 、三所示之系爭支票9紙,經於如附表一、二、三所示日期 提示付款,分別因存款不足或拒絕往來戶等情形而遭退票等 情,為被告所不爭執,且據原告提出系爭支票及退票理由單 影本為證,應堪信為真正。
五、按發票人應照支票文義擔保支票之支付;執票人向支票債務 人行使追索權時,得請求自為付款提示日起之利息,如無約 定利率者,依年利6釐計算,票據法第126條、第133條分別 定有明文。又發票人、承兌人、背書人及其他票據債務人, 對於執票人連帶負責;上開規定,於支票準用之,票據法第 96條第1項、第144條亦已分別明訂。經查: ㈠本件如附表一、三所示支票均為被告葉宸通所簽發,被告陳 連首並於如附表三編號2、3所示支票背書;又如附表二所示 支票為被告安佑公司所簽發,被告陳連首並於如附表二編號 2 至4所示支票背書,而前揭支票經原告遵期提示不獲付款 等情,已如前述,原告依上開法條意旨,請求:㈠被告葉宸 通應給付其如附表一編號1至2所示票款共865,680元、如附 表三編號1所示之票款132,664元,及自如附表所示之利息起 算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6之利息。㈡被告葉宸通陳連首應連帶給付其如附表三編號2至3所示票款共 993,580 元,及自如附表所示利息起算日起至清償日止,按 年息百分之6計算之利息。㈢被告安佑公司應給付其675,000 元,及自101年12月8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6計算 之利息。
㈣被告安佑公司、陳連首應連帶給付其如附表二編號2至4所 示票款共774,900元,及自如附表所示利息起算日起至清償 日止,按年息百分之6計算之利息,自屬有據。 ㈡按票據債務人不得以自己與發票人或執票人之前手間所存抗 辯之事由對抗執票人。但執票人取得票據出於惡意者,不在 此限;無對價或以不相當之對價取得票據者,不得享有優於 其前手之權利,票據法第13條、第14條第2項固分別定有明 文。然票據行為為不要因行為,執票人不負證明關於給付之



原因之責任,如票據債務人主張執票人取得票據係出於惡意 或詐欺者,或執票人取得票據係無對價或不以相當對價取得 ,應由該債務人負舉證之責,有最高法院48年度台上字第 101號、85年度台上字第286號裁判意旨可供參考。本件被告 安佑公司及葉宸通雖辯稱:其二人所簽發之系爭支票係透過 訴外人即健庭營造徐敏凱調現,但徐敏凱事後並未給付其借 款,且原告係貸放高利貸,徐敏凱拿前揭支票向原告借款, 應有預扣利息,原告是以不相當之對價取得前揭支票。但被 告安佑公司及葉宸通前揭所辯,均為原告所否認,又被告安 佑公司及葉宸通簽發系爭支票係透過徐敏凱對外調現,然徐 敏凱事後並未給付借款一事,縱屬為真,亦屬票據債務人與 執票人前手間所存抗辯之事由,不得據以對抗執票人即原告 。至被告安佑公司及葉宸通雖聲請本院傳訊證人徐敏凱到庭 作證,以證明其等所辯屬實,惟徐敏凱多次經本院合法通知 及處以罰鍰,均拒不到庭,又依據原告所提出其於101年10 月3日至同年12月19日間,自其陽信銀行仁德分行存款帳戶 分別匯款1,295,430元、264,070元、1,466,060元、1,274,0 00元,共計4,299,560元予訴外人健庭營造之存摺影本,足 證原告自訴外人健庭營造處取得系爭支票,非無對價所為, 再以原告匯款金額已高於系爭支票之票面金額以觀,亦無法 證明原告有何以不相當對價取得之事實,此外被告安佑公司 及葉宸通亦未舉證證明原告有何惡意或以不相當對價取得系 爭支票之事實,是其等所辯,即無足採。
六、另按支票之執票人,對前手之追索權,自提示日起算,4個 月間不行使,因時效而消滅,票據法第22條第2項定有明文 。又時效完成後,債務人得拒絕給付,民法第144條第1項亦 已明訂。本件原告雖主張被告陳連首曾於附表一、附表二編 號1、附表三編號1所示支票背書,被告安佑公司曾於附表一 所示支票背書,因而依票據法律關係,其得請求被告陳連首 、安佑公司應與各該支票之發票人連帶給付其票款及遲延利 息云云。惟前揭支票各自如附表所示提示日起,至原告於10 2年5月28日具狀向本院聲請對被告安佑公司及陳連首發支付 命令之日止,均已逾4月,是被告陳連首及安佑公司依據前 揭法條之規定,主張原告對其等所背書之前揭支票之追索權 ,已逾時效而消滅,並拒絕給付,即屬有據。至原告雖辯稱 :其於102年2、3月間即曾多次向被告陳連首催討票款,已 足發生中斷時效之效力,況陳連首於102年7月底、8月初曾 向其承認票據債務,並磋商和解,應認已拋棄時效完成之利 益,不得再為時效抗辯之主張云云,未據原告舉證以實其說 ,實無足採。




七、從而,原告依據票據法律關係,請求㈠被告葉宸通應給付其 如附表一編號1至2所示票款共865,680元,及如附表三編號1 所示之票款132,664元,及自附表所示之利息起算日起至清 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6計算之利息。㈡被告葉宸通、陳連 首應連帶給付其如附表三編號2至3所示票款共993,580元, 及自如附表所示利息起算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6 計算之利息。㈢被告安佑公司應給付其675,000元,及自101 年12月8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6計算之利息。 ㈣被告安佑公司、陳連首應連帶給付其如附表二編號2至4所 示票款共774,900元,及自如附表所示利息起算日起至清償 日止,按年息百分之6計算之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逾此部分,則屬無據,應予駁回。
八、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攻擊防禦方法及所提證據,經 核於判決結果不生影響,不予逐一論駁,併此敘明。九、本件係屬民事訴訟法第427條第2項規定簡易訴訟事件,所為 被告敗訴之判決,依同法第389條第1項第3款之規定,應依 職權宣告假執行,並依同法第79條、第85條第2項、第87條 第1項確定訴訟費用額(即裁判費35,155元)如主文第7項所 示。
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一部有理由,一部無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385條第1項前段、第78條、第79條第1項、第85條第2項、第87條第1項、第389條第1項第3款、第392條第2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6 月 6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劉秀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中 華 民 國 103 年 6 月 6 日
書記官 任婉筠
附表一:
┌──┬───┬─────┬─────┬─────┬───────┬───────┬─────────┬───────┐
│編號│發票人│付款人 │ 票面金額 │ 票據號碼 │發 票 日│利 息 起 算 日│背 書 人│提 示 日│
│ │ │ │(新台幣)│ │ │ │ │ │
├──┼───┼─────┼─────┼─────┼───────┼───────┼─────────┼───────┤
│001 │葉宸通│中國信託商│400,000元 │BE0000000 │101年12月15日 │101年12月17日 │安佑工程有限公司、│101年12月17日 │
│ │ │業銀行台南│ │ │ │ │陳連首、健庭營造有│ │




│ │ │分行 │ │ │ │ │限公司、徐敏凱 │ │
├──┼───┼─────┼─────┼─────┼───────┼───────┼─────────┼───────┤
│002 │葉宸通│同上 │465,680元 │BE0000000 │102年1月6日 │102年1月7日 │安佑工程有限公司、│102年1月7日 │
│ │ │ │ │ │ │ │陳連首、燁勇實業有│ │
│ │ │ │ │ │ │ │限公司、徐敏凱 │ │
├──┼───┴─────┴─────┴─────┴───────┴───────┴─────────┴───────┤
│合計│865,680元 │
└──┴───────────────────────────────────────────────────────┘
附表二:
┌──┬────┬─────┬─────┬─────┬──────┬───────┬─────────┬───────┐
│編號│發票人 │付款人 │ 票面金額 │ 票據號碼 │發票日 │利 息 起 算 日│背 書 人│提 示 日│
├──┼────┼─────┼─────┼─────┼──────┼───────┼─────────┼───────┤
│001 │安佑工程│國泰世華商│675,000元 │UW0000000 │101年12月7日│101年12月8日 │陳連首、健庭營造有│101年12月7日 │
│ │有限公司│業銀行東台│ │ │ │ │限公司、徐敏凱 │ │
│ │ │南分行 │ │ │ │ │ │ │
├──┼────┼─────┼─────┼─────┼──────┼───────┼─────────┼───────┤
│002 │安佑工程│同上 │309,000元 │UW0000000 │102年1月31日│102年2月1日 │陳連首、健庭營造有│102年1月31日 │
│ │有限公司│ │ │ │ │ │限公司、徐敏凱 │ │
├──┼────┼─────┼─────┼─────┼──────┼───────┼─────────┼───────┤
│003 │安佑工程│華南商業銀│287,600元 │GD0000000 │102年2月27日│102年2月28日 │陳連首、健庭營造有│102年2月27日 │
│ │有限公司│行臺南分行│ │ │ │ │限公司、徐敏凱 │ │
├──┼────┼─────┼─────┼─────┼──────┼───────┼─────────┼───────┤
│004 │安佑工程│同上 │178,300元 │GD0000000 │102年3月18日│102年3月19日 │陳連首、健庭營造有│102年3月18日 │
│ │有限公司│ │ │ │ │ │限公司、徐敏凱 │ │
├──┼────┴─────┴─────┴─────┴──────┴───────┴─────────┴───────┤
│合計│1,449,900元 │
└──┴───────────────────────────────────────────────────────┘
附表三:
┌──┬───┬──────┬─────┬─────┬───────┬───────┬─────────┬───────┐
│編號│發票人│付款人 │ 票面金額 │ 票據號碼 │發 票 日│利 息 起 算 日│背 書 人│提 示 日│
│ │ │ │(新台幣)│ │ │ │ │ │
├──┼───┼──────┼─────┼─────┼───────┼───────┼─────────┼───────┤
│001 │葉宸通│中國信託商業│132,664元 │BE0000000 │101年12月31日 │102年1月2日 │陳連首、健庭營造有│102年1月2日 │
│ │ │銀行台南分行│ │ │ │ │限公司、徐敏凱、安│ │
│ │ │ │ │ │ │ │佑工程行 │ │
├──┼───┼──────┼─────┼─────┼───────┼───────┼─────────┼───────┤
│002 │葉宸通│同上 │463,580元 │BE0000000 │102年1月31日 │102年2月1日 │陳連首、健庭營造有│102年1月31日 │
│ │ │ │ │ │ │ │限公司、徐敏凱、安│ │
│ │ │ │ │ │ │ │佑工程行 │ │
├──┼───┼──────┼─────┼─────┼───────┼───────┼─────────┼───────┤




│003 │葉宸通│同上 │530,000元 │BE0000000 │102年2月6日 │102年2月7日 │陳連首、健庭營造有│102年2月6日 │
│ │ │ │ │ │ │ │限公司、徐敏凱 │ │
├──┼───┴──────┴─────┴─────┴───────┴───────┴─────────┴───────┤
│合計│1,126,244元 │
└──┴────────────────────────────────────────────────────────┘

1/1頁


參考資料
安佑工程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健庭營造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