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2年度南簡字第1349號
原 告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明忠
訴訟代理人 白富中
林泳宏
被 告 謝琬貞
謝琬如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請求撤銷買賣行為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03 年
2月5日所為之判決及民國103年6月4日所為之裁定,其正本應更
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正本主文欄及理由欄關於「臺南市○○區○○段○○○○○地號土地」及原裁定關於「臺南市○○區○○段○○○○地號」之記載,均應更正為「臺南市○○區○○段○○○○地號、同段一一六四地號土地」。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 明文。但此規定於裁定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有規定。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及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漏載,業據本院調 卷查明,自應裁定更正如主文所示。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6 月 11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許蕙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103 年 6 月 11 日
書記官 黃靖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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