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375號
抗 告 人 蔣鵬飛
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國防部間國軍老舊眷村改建條例事件,對
於中華民國103 年5 月16日本院103 年度訴字第375 號裁定提起
抗告。查本件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4 規定,應徵收裁判費新臺
幣1,000 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
7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6 月 12 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黃 本 仁
法 官 洪 遠 亮
法 官 徐 瑞 晃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6 月 12 日
書記官 林 苑 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