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軍老舊眷村改建條例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行政),訴字,103年度,375號
TPBA,103,訴,375,2014061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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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375號
抗 告 人 蔣鵬飛
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國防部間國軍老舊眷村改建條例事件,對
於中華民國103 年5 月16日本院103 年度訴字第375 號裁定提起
抗告。查本件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4 規定,應徵收裁判費新臺
幣1,000 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
7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6   月  12  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黃 本 仁
    法 官 洪 遠 亮
     法 官 徐 瑞 晃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6   月  12  日
                  書記官 林 苑 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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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