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確定訴訟費用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行政),聲字,103年度,11號
TPBA,103,聲,11,2014060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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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3年度聲字第11號
聲 請 人 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李述德(董事長)
相 對 人 勞動部
代 表 人 潘世偉(部長)住同上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確定訴訟費用事件,中華民國103 年4 月9 日
本院103 年度聲字第11號裁定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本院上開裁定原本及正本關於相對人欄所載「行政院勞工委員會」應更正為「勞動部」。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 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項規定,依行政訴訟法 第218條規定,於行政訴訟之裁判準用之。
二、查本院前開裁定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 更正,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6   月  4   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黃本仁
法 官 林妙黛
法 官 洪遠亮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6   月  4   日            書記官 陳德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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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