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築法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行政),訴字,102年度,1946號
TPBA,102,訴,1946,2014062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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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2年度訴字第1946號
上 訴 人 張林鶴
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臺北市政府都市發展局間建築法事件,
對於中華民國103 年5 月28日本院102 年度訴字第1946號判決提
起上訴。查本件上訴,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2 第1 項規定,按
同法第98條第2 項金額,加徵裁判費二分之一,合計新臺幣
6,000 元,且依同法第241 條之1 第1 項規定應委任律師為訴訟
代理人。因上訴人未繳納上訴審裁判費,且未委任律師為訴訟代
理人,茲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 日內補正,逾期不補正
,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6   月  20  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蕭惠芳
法 官 侯志融
法 官 陳姿岑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6   月  20  日
             書記官 李依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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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